曾大鹏
- 作品数:43 被引量:448H指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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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代理的制度构造
- 中国现行商事代理规范体系在形式上由民事基本法、商事特别法及行政型特别法三个层级构成;而在实质上却内容繁杂多变且不乏抵牾之处,亟待构建兼具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商事代理规范.基于当前民商合一的价值趋向及体系化的立法技术要...
- 曾大鹏
- 关键词:民法典商事代理制度司法实践
- 商法通则:扬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传统意义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存在优劣问题,而现代意义的民商分立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从个人主义、相对主义和现实主义出发,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宜在民法典之外另设商法通则。
- 曾大鹏
-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通则法制建设民商合一
- 商事担保立法理念的重塑被引量:28
- 2013年
- 我国《担保法》第1条和第2条开宗明义,旨在保障实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条将此种债权界定为“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物权法》第171条亦作类似规定,明确担保物权保障实现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债权。由是观之,我国的担保立法一直以来主要基于民事交易而进行制度设计,但这种“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未关注到商事担保与民事担保的诸多不同。在比较法上,法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对于商事担保的制度设计,无论是保证、抵押、质押抑或留置,都明显异于民事担保,贯彻了对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进行区分规制的逻辑原理。这种区分规制的逻辑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 曾大鹏
- 关键词:《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事关系商事交易逻辑原理《物权法》
- 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与票据流通性的法教义学分析——以“2013年度上海金融商事案例7”为重点的评释被引量:5
- 2015年
- 我国《票据法》本身没有明文规定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以及票据流通性,对此三者须基于法教义学原理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但以"2013年度上海金融商事案例7"为代表的有关法院判决与理论见解对于支付密码、单纯交付、票据流通性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和相互矛盾之处。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中,支付密码的经济及法律功能不容否认,它是绝对必须记载的特别法定事项,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会造成票据效力的瑕疵;而单纯交付不具有合法性,单纯交付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的支票不能设定或转移票据权利;较之于持票人利益及票据的流通性,出票人利益及票据的安全性应居于优先地位。
- 曾大鹏
- 关键词:法教义学支付密码
- 公司关联担保三大类型的效力解释被引量:6
- 2020年
- 关于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主流理论观点和裁判见解的主要分歧在于《公司法》第16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抑或管理性强制规定,进而判断债权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负有何种性质的审查义务以及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但它们仅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逻辑起点,而未能依第2款的内在逻辑区分公司关联担保与公司非关联担保的不同类型及其子类型,导致结论以偏概全。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可以发现,《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是最低限度程序性强制规定,并未全面实体性禁止公司关联担保,而在效力评价过程中,对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应"内外有别"。基于类型化的研究表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问题在形式上虽为立法漏洞,但实则法律持禁止态度,处于"法律上不能"之状态;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诸多规则异常严苛,其违法关联担保难以发生,基本处于"事实上不能"之状态;对担保公司关联担保则应放弃不合时宜的实体性禁止,转向强化关联担保的程序正义之要求。针对上述三大类型的公司关联担保,我国《公司担保解释稿》的相关条款设计亟待改进。
- 曾大鹏
- 关键词:担保合同法律解释
- 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 2023年
-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 曾大鹏
- 关键词:票据无权代理民事代理
-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关系之探究被引量:1
- 2011年
- 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分别是通识教育、学术教育、职业教育,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需要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法学教育者须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避免出现"知识即权力"的现象。为优化法学教育结构,我国宜取消法学非普通高校教育、专科教育及非正规教育;要求只有完成了正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者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该减少选择题并加大主观题的考察力度,并且增加口试。
- 曾大鹏
-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互动关系
- 融资租赁法制创新的体系化思考被引量:28
- 2014年
-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求,其规范体系存在概念定义不清晰、管理法定位不准确、具体规则不妥当等诸多缺陷。有鉴于此,必须对融资租赁法制进行重构和创新,使其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具有一致性(无矛盾性)和可验证性。故而,未来融资租赁立法宜兼顾组织法与行为法之定位,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定,突出私法属性,充分设置任意法,采取基本法的立法模式;而且,应依"一合同论"定义融资租赁,拓展融资租赁的主体自由限度和客体适用范围,改出租人的选择性救济权为两步骤的次序性救济权,改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约定索赔权为法定索赔权,废弃出租人的自物抵押权和承租人的显失公平救济权。
- 曾大鹏
-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制创新
- 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比较与建构思路被引量:2
- 2008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和典权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但最终该法未能确立这两种用益物权,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权法=不动产法=土地法"这一等式内在的逻辑机理和规范意义值得反思。比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应包括建筑物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典权和长期房屋租赁权。
- 曾大鹏
- 关键词:用益权居住权典权
- 《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被引量:2
- 2024年
-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 曾大鹏
- 关键词: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