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伟华
- 作品数:81 被引量:556H指数:13
- 供职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如何在南海强化有效治理
- 2012年
- 主张和维护南海主权,除了以历史依据维权外,必须同时加强对南海的有效治理。应设置地方政府强化主权,即在南海岛礁设置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委会,加强对南海的实际控制。要重视对南海特别是西沙的经济开发,以经济开发凸显主权,推动南海地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应以严格执法和司法维护主权,以军事存在保障主权。
- 童伟华
- 关键词:南海问题主权
-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可转换性解析——基于社会调和的司法选择
-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性质、责任根据及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但两者都是道义性和功利性的统一,都以意志自由为归责的哲学基础。基于生活事实的复杂性,从当事人利益及社会福祉出发,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一定前提下可以相互转换。...
- 童伟华
- 关键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实用主义社会利益司法选择
- 文献传递
-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中的普遍管辖权与登临权被引量:7
- 2011年
-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在实体上尽管有着相同的一面,但从犯罪学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考察可知,两者应是不同类型的犯罪。然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实体特征的差别不应影响对两者在某些方面的统一规制。基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都是人类公敌这一基本前提和基于这一基本前提所衍生出的两者的共同社会属性,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如同海盗犯罪一样,适用绝对的普遍管辖权和相同的登临权。与此同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规制技术方面,对两者也可以一并对待。
- 童伟华
- 关键词:海盗犯罪普遍管辖权
-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被引量:18
- 2005年
- 在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规范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犯罪客体要件不但具有规范评价机能,而且具有出罪机能。任何不要犯罪客体要件或者将犯罪客体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合并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将有严重的缺陷。
- 李希慧童伟华
- 关键词:比较法犯罪客体犯罪构成
-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机能分析被引量:2
- 2011年
- 尽管国内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否定意见颇多,但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独特的立法机能和司法机能。立法机能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配置和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司法机能表现在规范评价、司法出罪和量刑基准等方面。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容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较之于将其从注释刑法学中消解,或许更为妥当。
- 童伟华武良军
-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
-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
- 2014年
- 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
- 童伟华
- 关键词:犯罪构成非法证据排除
- 海上恐怖主义及海盗的犯罪现象学考察被引量:3
- 2011年
- 前学术界对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犯罪常一体看待,不加区分。从犯罪现象学考察,尽管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有相同之处,但在行为主体、行为类型及特点、犯罪目标与场所、犯罪动机与目的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犯罪现象学上,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故而不但在刑事立法上应归于不同类型,在规制和防治对策上也应区别对待。同时,考虑到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犯罪现象的某些相同或相似,犯罪现场查缉的国际法、国内法规制应适度统一。
- 童伟华
- 关键词:海上恐怖主义海盗
- 日本刑法中违法性判断的一元论与相对论述评被引量:42
- 2009年
- 违法判断应在所有法领域统一还是在各个法领域可以有不同理解,日本刑法学说和实务上有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的对立。违法一元论认为,法是行为规范且法秩序应具有统一性,应从一元的角度判断刑事违法。违法相对论认为,不同法律领域的违法内涵不同,刑事违法的判断可以不同于其他法律。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在遵守法秩序统一性的前提下,对严格意义上的违法一元论有所缓和,即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童伟华
- 关键词:刑事违法
- “商标碰瓷”行为的刑法学思考——以互联网恶意投诉为分析对象被引量:2
- 2023年
- 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恶意投诉手段进行“商标碰瓷”的现象更加常见,“商标碰瓷”行为不仅具有民事行为的外观,在很多情况下还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商标碰瓷”行为可阶段性地拆分为前置行为、本体行为和目的行为。前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伪装成“合法”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权利人。本体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的维权请求提交到第三方服务平台。目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商家进行磋商,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前置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盗窃罪,本体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目的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敲诈勒索罪。“商标碰瓷”行为本身虽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我们应该从主客观进行分析,看到其民事违法性质背后的刑事犯罪属性。在立法层面,一方面会加快推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商标碰瓷”行为入刑,另一方面应增设罪名和罪状,以便更加直接地适用刑法条文。在司法层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一方面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以使得新型犯罪手段和外观可以被尽可能地囊括在现有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快发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以推进对“商标碰瓷”行为出罪入罪以及提高对进行其刑法归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童伟华丛星
- 儒家思想与法律宽容——以中国古代刑政为视点被引量:1
- 2007年
- 中国古代法制以儒家思想为指引,实行礼法合流。儒家思想以仁为本,儒家礼教源于人性,本可构建人道宽容之法制,以刑政为主流的中国古代法制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礼教制度之逐步僵化,以及中国古代社会无民主之土壤,最终导致古代法制兼具宽容与严酷双面属性。在建设现代法治文明国家中,体现法意人情的儒家思想仍然是法治领域中的思想瑰宝,其实践价值毋庸置疑。
- 童伟华
- 关键词:儒家思想宽容法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