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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芳

作品数:29 被引量:190H指数:7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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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理学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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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2003
  • 3篇2002
2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被引量:58
2003年
网上仲裁以其与生俱来的方便、快捷等优点 ,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网上仲裁虽冠有“仲裁”二字 ,但其与传统仲裁有明显不同。实践中 ,目前这种新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争议当事人的冷落。其原因主要有 :难以达成仲裁协议、受技术发展程度的限制、执行困难、对网上仲裁公正性及权威性的怀疑等。但笔者认为 ,虽然网上仲裁的现状并非令人满意 ,但只要设计得当 ,这种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其未来的理想发展模式应是以全球性网上仲裁管理机构为核心、以信誉标记模式来运作的网上仲裁模式。
郭玉军肖芳
关键词:网上仲裁ODR
一种稀土浓度快速检测组件及其应用
本发明涉及稀土浓度检测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稀土浓度快速检测组件及其应用,包括检测单元及检测试剂,所述检测试剂包括缓冲剂、掩蔽剂、二甲酚橙指示剂,所述检测单元设置有读数刻度且含有乙二胺四乙酸,使用时将待测液体与检测试剂...
郭康仕庄艳峰肖芳陈静妍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的厘清及取舍被引量:4
2021年
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时,我国法院经常同时援引两项不同的制度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此达到适用我国相关实体法之目的,此一做法并不足取。应该厘清几种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之间的关系,区分各自不同的适用对象;在有关制度真正形成竞合时,也应该对最终采用哪种制度做出取舍。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应成为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主要方法。单边冲突规范应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而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并不适合在涉外合同领域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不能适用时可以对其形成补充。
肖芳
关键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公共利益法律规避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被引量:1
2013年
关于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国际一般做法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仲裁地法的适用为辅。《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只应适用于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情况。我国法院对于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完全忽略到最后确立有关冲突规范的过程。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值得肯定,但是在关于法院地法的适用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的适用问题上还值得探讨。
肖芳
关键词:仲裁协议纽约公约
离婚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该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与学说,对离婚的国际私法问题从离婚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及外国离婚的承认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离婚的管辖权.在跨国离婚的管辖...
肖芳
关键词:法院地法属人法外国法行使管辖权离婚判决惯常居所
文献传递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滥用及其控制被引量:23
2012年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了滥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倾向。法院往往轻易地作出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从而最后在案件中适用法院地法。这一倾向的形成原因主要在于外国法查明责任的概念和制度的缺失以及将外国法当作事实来对待的观念和倾向。为了控制这一不良倾向,我们可以从立法上对法官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上对我国基层法院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肖芳
关键词:司法实践滥用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选择中法院地法的谦抑适用被引量:1
2024年
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肖芳
关键词:涉外合同公共利益强制性规范
财产性人格权:知名权在法国法上的引入被引量:1
2019年
法国立法者、法官和学说至今都无法很好地处理人格利益的财产化利用问题。将财产性权利纳入人格权现在并不完全令人满意。有关理论从未真正准确地分析必须给予这些特权以什么样的地位;法官对待这些财产性权利的态度是完全混乱的。人格利益的财产化利用确实导致了一种新的权利——“知名权”的产生,该权利应与人格权并列,其并不隶属于人格权而是独立于人格权。知名权这一权利的确立将使财产性人格权在法国法上的模糊地位最终得到明确。知名度是知名权这一独立权利的客体,也是这一独特权利的支撑。
让·米歇尔·布律格耶尔肖芳
关键词:法国法
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及其应对——以法院对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2024年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肖芳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商事化”及反思——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BG公司诉阿根廷”案裁决为例被引量:16
2018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BG公司诉阿根廷"案的审理及其裁决引发了关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是否应该有别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争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商事化"并不可取,因为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不同于商事仲裁协议,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取向不同于商事仲裁。对于我国来说,从宏观上要明确立场,即积极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的"去商事化";从微观上,我国法院和缔约机关也要在司法和条约商签谈判中贯彻国际投资仲裁的"去商事化"并进行相应的应对。
肖芳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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