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巍
- 作品数:9 被引量:47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以车辆商业险为视角
- 2011年
-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比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投保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后,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三者险医疗费赔付条款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由,只同意在医保范围内理赔,遂涉诉。针对该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如:
- 俞巍沈文宏曹霞
- 关键词:责任条款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住院医疗费车辆
- 关于连带责任基本问题的探讨被引量:20
- 2007年
-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 俞巍
- 关键词: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 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若干形态及诉讼程序被引量:1
- 2005年
- 一、问题的提出。某电子公司经陈某介绍,在某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双方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在由电子公司填写的开户申请表上记载有陈某为期货公司职员的内容(该表系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电子公司并授权陈某为指令下达人,全权代理期货操作。不久期货交易出现亏损,
- 俞巍
- 关键词:诉讼程序民事责任民法
- 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 以车辆商业险为视角
- 2011年
-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比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投保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后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三者险医疗费赔付条款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由只同意在医保范围内理赔,遂涉诉。针对该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薛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三者险中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的约定仅是对理赔范围进行了界定,未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有效。
- 俞巍沈文宏曹霞
-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责任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住院医疗费保险理赔车辆
- 国有法人股转让未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兼论司法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法律根据被引量:7
- 2009年
- 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应认定无效。因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一方面符合民商事合同行为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又因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法律特殊调整,因此它是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我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既是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对于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该并重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前相关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以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法条款。
- 阮忠良俞巍朱颖琦
- 关键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强制性规定
- 公司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类型分析被引量:6
- 2007年
- 本文以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为依据,对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民商事纠纷中所应承担的出资责任进行类型分析,归纳出七种责任类型,提出了目前如何适用法律的办法和依据,并就今后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 俞巍李梅
- 关键词:股东出资出资瑕疵出资责任
- 法院不能受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
- 2008年
- 【要点提示】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法院能否受理?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从民事之诉的一般理论、公司决议的诉讼类型、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法院应当倾向于对该类型诉讼不予受理。
- 俞巍
- 关键词:诉讼类型不予受理股东会法院司法介入
- 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评析被引量:3
- 2008年
- 本案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案件。该案已经审结,但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看法。本文两篇文章亦持不同观点:前文认为,从"没有争议便没有诉讼"、确认之诉的法益等民事诉讼法基本法理和概念、以及司法谨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原则出发,法院不宜受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后文认为,股东提起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基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未明确而自身法律地位和权利处于现实的危险与不安中,且股东提起确认之诉的利益无法为给付之诉涵摄时,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则具备诉的利益,法院可以受理。编者认为,这两篇文章中的观点均具有其合理性,故此推荐,以飨读者。
- 俞巍
-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股东决议纠纷公司内部治理
-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被引量:10
- 2011年
- 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大大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有所放宽,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但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本期刊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及《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两个案例,对股东知情权保护提供了很好例证。
- 潘云波俞巍
- 关键词:公司股东股东权正当目的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