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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苗

作品数:13 被引量:20H指数:2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4篇危险犯
  • 4篇驾驶
  • 4篇抽象危险犯
  • 3篇醉酒
  • 3篇危险驾驶
  • 3篇酒驾
  • 2篇一律
  • 2篇入罪
  • 2篇醉酒驾驶
  • 2篇教育
  • 2篇驾驶能力
  • 2篇法律
  • 2篇法律教育
  • 2篇法学
  • 2篇犯罪
  • 1篇心理
  • 1篇心理因素
  • 1篇信任
  • 1篇刑法
  • 1篇刑事

机构

  • 13篇北京师范大学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13篇徐苗
  • 2篇张远煌
  • 1篇操宏均
  • 1篇王绪权

传媒

  • 2篇刑法论丛
  • 1篇中国大学生就...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武汉科技大学...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河北科技大学...
  • 1篇法治研究
  • 1篇福建警察学院...
  • 1篇河北公安警察...
  • 1篇江西警察学院...
  • 1篇中国法学教育...

年份

  • 1篇2014
  • 6篇2013
  • 5篇2012
  • 1篇2011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反思我国环境刑事立法
2013年
环境刑事立法应坚持科学的立法方法论,在重视对环境犯罪事实特征考察的基础上,树立科学的环境刑事立法理念,在观念与事实双重层面为环境刑事立法提供科学指引。环境刑事立法应在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理念下,重视对环境自身价值的保护,将环境法益确立为环境犯罪的保护客体。另外,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具体制度构建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增设环境危险犯、行为犯,引进严格责任时,注重自身的本土化实践。
徐苗于静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刑事立法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对策探析被引量:5
2014年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越演越烈。本文在深入剖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事实特征的基础上,准确诊断病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1.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立法;2.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3.进行非刑事司法治理方式的探索。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张远煌徐苗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
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治理略论
2012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惠农补贴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我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形势严峻。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和犯罪治理策略已不合时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惠农补贴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防控一体化建设,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徐苗操宏均
关键词:犯罪治理防控体系
诊所式法律教育下法治意识的培养研究
2012年
法治是一国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法学教育历来在西方国家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学教育一度被打上'政法'标签,将法学当做是'专政学说'的附属理论。改革开放以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
徐苗
关键词:教育法治法律法学政法
“醉驾一律入罪”的出罪路径探析被引量:2
2013年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徐苗
关键词: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犯
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结构性原因分析被引量:1
2012年
现阶段我国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结构变迁。由于急剧的社会变革,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内生权威式微,如大村落家族衰微、村落共同体走向瓦解、社会阶层分化等,而以国家强力为代表的外生权威又未能及时建立。在社会结构失衡的大背景下,农村黑恶势力依靠暴力、胁迫等非正当手段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资源的角逐中有着天然的优势,从而得以滋生并不断发展壮大。
徐苗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社会结构社会整合
“醉驾”实质解释立场之提倡被引量:6
2013年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徐苗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反证
新疆民族偏见及影响因素调查
新疆是个多民族地区,良好的民族关系是地区稳定的重要保证。民族偏见和刻板印象是影响民族交往的心理因素,因此本研究通过经典的内隐偏见范式,对新疆维汉两个民族的信任偏见、攻击性偏见和表情识别偏见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维汉两族都具...
徐苗
关键词:刻板印象心理因素
“醉驾”危险状态实质判断之提倡
2013年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徐苗操宏均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驾驶能力
揭开民意与死刑关系的面纱——从民意的实质看影响死刑控制进程的症结所在被引量:2
2012年
民意之于死刑的影响往往令人迷惑。这一话题的实质在于死刑的命运主要取决于民意还是政治决策。对此,只有明了民意的基本内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死刑民意的本质并解析及发生机理,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回答。民意不仅具有理性与非理性的两面性特征,而且民意的生成机制表明:民意与政治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尤其考察民意与死刑存废或适用关系问题时,必须警惕民意的政治服务功能。民意之于死刑的价值定位在于:一方面,死刑民意包含有合理成分,应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予以尊重而不容抹杀;另一方面,死刑的实际命运主要取决于政府层面的理性引导与政治决策,而不在于民意对死刑的支持。所谓的"民意杀人",往往只是基于现实政治需要的一种托词。
张远煌徐苗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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