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
- 作品数:23 被引量:155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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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 2004年
- 中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采用了公司形式,这些民营公司绝大多数实行家族制,而民营 企业家族式管理体制与现代公司制度是相冲突的。本文阐述了家族公司与现代公司制度的种种冲突现 象,为民营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建议。
- 毛亚敏王建东
-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公司法董事会制度
-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被引量:5
- 2006年
- 工程竣工结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博弈的程序保障机制,该程序机制的合理性将对建设工程纠纷的产生起到遏制的作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立了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规则,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增进合同的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具有合理性。但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不宜适用逾期审核视为认可的规则,否则会侵犯了合同自由原则,破坏竞争环境的均衡。
- 王建东孙兴洋
- 关键词:竣工结算
- 论“三个代表”与依法治国
- 2003年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 ,是我们党总结八十年历史经验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 ,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党的先进性、“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以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 ,决定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立法、执法。
- 王建东毛亚敏
-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的建设
- 论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法律调整被引量:7
- 2003年
-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 ,将该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各国法律中 ,反向假冒均受到法律禁止和制裁。我国在 2 0 0 1年 10月 2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中作出规定 ,但并不完善 ,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作出相应规定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王建东
-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从权利观看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缺失被引量:1
- 2002年
- 王建东蔡伟文
- 关键词:权利观正当防卫制度刑法
- 论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被引量:4
- 2004年
- 建设工程的招标行为应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而投标行为应是要约而非承诺。因而中标通知书不能意味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但因现行立法的缺陷 ,从应然意义上 ,中标通知书应导致建设合同的成立。
- 王建东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投标行为中标通知法律性质
- 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判定——以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为例被引量:11
- 2011年
- 预约合同的效力在理论上有"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的分歧,预约效力的选择实质上是在平等保护双方交易机会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中寻求平衡。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有效实现这一平衡:保护力度的大小与当事人对预约信赖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对于将来签订本约中必要条款具备的预约因信赖程度较高,应采用"必须缔约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赋予了特定条件下预约拟制成本约的效力,但它忽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同时因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实践中拟制几乎不可能,需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作出完善。
- 王建东杨国锋
- 关键词:预约信赖保护
- 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以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为中心被引量:18
- 2009年
-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该规定指向处分行为,它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但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中,若交易第三人善意,则可无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第三人则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 陈永强王建东
- 关键词:处分行为交易安全抵押物
- 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之完善被引量:30
- 2007年
- 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学界争议颇大,法律依据缺乏。本文结合案例,围绕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股权以及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如何等几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试图理清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基本思路,并在法理上进行系统分析,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 王建东毛亚敏
- 关键词:离婚诉讼股权分割
-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被引量:8
- 2007年
-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 王建东毛亚敏
-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主体资格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