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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波

作品数:9 被引量:20H指数:3
供职机构:南昌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犯罪
  • 3篇联合国反腐败...
  • 3篇公约
  • 3篇反腐败公约
  • 2篇赌博
  • 2篇赌博罪
  • 2篇刑事
  • 2篇影响力交易
  • 2篇影响力交易罪
  • 2篇犯罪化
  • 2篇《联合国反腐...
  • 1篇刑罚
  • 1篇刑罚成本
  • 1篇刑罚轻缓
  • 1篇刑罚轻缓化
  • 1篇刑罚效益
  • 1篇刑法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刑事立法

机构

  • 8篇南昌大学

作者

  • 8篇辛波
  • 4篇利子平
  • 1篇刘嘉

传媒

  • 1篇江西行政学院...
  • 1篇人民检察
  • 1篇前沿
  • 1篇山西农业大学...
  • 1篇南昌大学学报...
  • 1篇双语学习
  • 1篇2007年度...

年份

  • 1篇2008
  • 6篇2007
  • 1篇2006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间接正犯之刑事立法的必要性被引量:1
2007年
间接正犯尽管早已存在于大陆法系中,但我国立法上至今未引入间接正犯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为实质上属于间接正犯的范畴,但却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定性的错误,廓清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间接正犯。同时,由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由间接正犯者构成的犯罪,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间接正犯予以统一明确的规定,克服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对于预防和打击间接正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辛波
关键词:间接正犯共同犯罪
赌博罪立法:应提倡有限犯罪化被引量:5
2008年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后,随着各种形式的公开或者变相开设赌场的现象愈演愈烈,并且“考虑到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较一般的聚众赌博危害更大一些。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开设赌场的惩处力度,提高刑罚”。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子平辛波
关键词:赌博罪犯罪化刑法修正案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惩处力度
论刑罚轻缓化视野下的刑罚成本
2007年
随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专制走向民主,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法律,也逐渐地由重刑化走向轻刑化。而在刑罚整体轻缓化的趋势中,刑罚效益的获得就显得至关重要。而刑罚效益的优劣直接取决于刑罚成本的合理配置。如何在坚持刑罚朝着轻缓化发展的同时,还要保证刑罚的优效益呢?科学地合理配置刑罚成本不仅关系到刑罚的整体轻缓化的存在意义,也关系到刑罚自身的发展价值。
辛波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刑罚成本刑罚效益
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被引量:7
2007年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利子平辛波
关键词:斡旋受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影响力交易罪
赌博罪二题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对于赌博罪的立法修改,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是赌博罪究竟应当非犯罪化还是犯罪化;二是如何完善我国赌博罪的立法。本文拟就上述两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利子平辛波
关键词:赌博罪刑事立法非犯罪化犯罪化
文献传递
论保安处分之人身危险性评估标准及方法被引量:4
2006年
保安处分制度具有重要的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功能。但由于保安处分是以人身危险性为其存在基础,而人身危险性是抽象的、内在的,难以通过外在的客观尺度把握,因而保安处分的适用存在人权被侵犯的可能,且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如何准确地评估人身危险性就成为适用保安处分的关键。而评估标准及方法的正确和可操作性无疑是准确评估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尺。
利子平辛波
关键词:保安处分人身危险性
影响力交易罪研究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我国学界对于是否移植此罪、如何移植此罪以及关于此罪的一些基本要素如影响力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作用途径等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因此,借鉴外国的相关...
辛波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影响力交易罪犯罪客体立法环境
文献传递
论“贿赂”的范围——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2007年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贿赂为财物,不足以规制社会中所发生的种种新型贿赂犯罪,引致学界对于贿赂范围的争议。对其立法渊源的探究可以得出我国对于贿赂的一贯立法态度,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层面中对新型腐败犯罪的漠视。司法与立法的相悖、刑法规定的滞后与贿赂犯罪的发展引起的冲突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贿赂的范围,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契机。
辛波刘嘉
关键词:贿赂范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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