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俊
- 作品数:12 被引量:210H指数:5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基于部分法律文本分析和理论探讨
- 2012年
- 《侵权责任法》文本规定以民事权益为保护对象,对于民事权益的解读应该尊重社会发展之现状,保持其开发性。民事权益与民事权利、利益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区分三种意义重大。将债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符合立法目的,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限制自由与保护自由相制衡的法律,对于其保护对象应当作出限制基础上的扩张性解释,以达到对民事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 郑志峰潘俊
- 关键词:民事权益民事权利债权法律解释
-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探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中心
- 2012年
-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不为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类特殊的期间。为了保护担保人利益,促进担保物流通,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存在,胜诉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随之归于消灭。
- 潘俊
- 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 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被引量:7
- 2018年
- 英美侵权法领域存在与合同法相似的可预见性规则,用于限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不超过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范围。可预见性规则在英美侵权法确立之初主要用于过失判断,后逐渐拓展到因果关系领域并成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可预见的是可被认识到并可避免的,却不必然是可能的、自然发展的。行为人只对合理预见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具有道德正当性和经济合理性。我国侵权法虽未规定可预见性规则,但司法实践却有切实运用,应当予以肯定。
- 潘俊
- 关键词:可预见性侵权损害赔偿
-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
- 2023年
- 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是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集中表现形式,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识别实际消费的行为主体,容易引发纠纷。判断消费主体时,应坚持网络实名制,推定账户所有人为实际消费人,无须区分线上线下而统一适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账户所有人和实际消费人不一致时,应参照“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机制判断实际消费人。综合账户注册信息、未成年人的群体消费性特征,同时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日常生活消费概念的发展、消费行为的整体性等认定消费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相适应。一旦超出该范围,须严格认定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可能因拒绝追认或被撤销而发生返还财产、分担损失的法律效果。
- 潘俊
-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法律效力
-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利内容与风险防范被引量:122
- 2014年
- 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突破"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结构而自发形成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新的权利结构在政策层面已得到肯定,但法律层面的支持尚且缺位。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承包权应主要包括承包地位维持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继承权、退出权等内容,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和对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为了防范经营权一权独大甚至吞噬所有权和承包权,农地"三权分置"中应当严格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农地用途,合理控制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期限、分离价格和流转规模,防范农地"非农化""非粮化"流转,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实行农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
- 潘俊
-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
- 居间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研究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居间行业日渐成熟。任何一个合同最终都落实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义务尤为重要。居间合同是一种信息服务...
- 潘俊
- 关键词:居间合同告知义务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 文献传递
- 人事保证合同之效力研究被引量:1
- 2014年
- 人事保证源于生活,因立法不明确,理论认识莫衷一是,法院判决不尽一致。人事保证合同导致保证人对在工作任职期间因可归责于劳动者事由而导致用人单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损害担保契约,也有别于一般保证契约。《劳动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不能解读出禁止人事保证的结论。在当前诚信缺失的陌生社会背景下,人事保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搭建初步诚信,降低两者信息获取成本,促使保证人谨慎、诚实担保,督促劳动者踏实、勤勉工作,也适当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应当肯定其效力。但因人事保证的特殊性,必须在适用范围、保证人责任、用人单位通知义务等方面做出必要的限制。
- 潘俊张娇东
- 关键词:人事保证诚信社会
-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
- 2012年
- 夫妻忠实义务是夫妻之间专一性行为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应当承认夫妻忠实义务的可诉性,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之外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也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同时建构配套的婚内赔偿制度。
- 潘俊
- 关键词:忠实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规制
- 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被引量:8
- 2015年
- 现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未对报考条件做出限制,考试模式单一,侧重记忆应试性考察,直接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在当前法律人才整体数量过剩,精英司法人才不足的背景下,司法考试应当要求报考者具有法学教育背景,采取一年两次的阶段性考试模式,对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职业技术、法治信仰、伦理道德等进行全面考察。考试形式上加大案例分析比重,严格控制考试通过率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真正实现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形成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良好的互动机制。
- 孙鹏潘俊
-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
- 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被引量:36
- 2015年
-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结构在农地流转实践中自发突破,形成"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新型权利体系,并在中央决策层面得以确定。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体系,是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再分配,激活了地的灵活性,释放了巨大改革红利,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分离后,承包权的主要权能体现为承包地位维持权、经营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权、继承权以及退出权等内容,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地自主生产经营决策权以及对取得的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
- 潘俊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