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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天可

作品数:13 被引量:198H指数:6
供职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重大误解
  • 3篇系统设计
  • 3篇民法
  • 3篇交易
  • 3篇交易服务
  • 2篇增值税
  • 2篇法律
  • 2篇法律错误
  • 1篇德国法
  • 1篇第三人效力
  • 1篇动机错误
  • 1篇学说
  • 1篇意思表示错误
  • 1篇义务
  • 1篇议论
  • 1篇运输合同
  • 1篇债法
  • 1篇债法总则
  • 1篇直接税
  • 1篇中国民法

机构

  • 7篇北海道大学
  • 6篇复旦大学
  • 3篇京都大学
  • 1篇南京大学

作者

  • 13篇班天可
  • 1篇解亘

传媒

  • 3篇法学研究
  • 3篇交大法学
  • 1篇中外法学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东方法学
  • 1篇中德法学论坛
  • 1篇私法
  • 1篇南大法学

年份

  • 1篇2021
  • 2篇2020
  • 3篇2017
  • 2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涉税的重大误解——兼论“包税条款”之效力被引量:15
2020年
关于涉税的重大误解,难以在现有的意思表示错误的一般理论下解决,需要引入新的考量因素。每个税种的目标价值、计税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错误风险的分配有不同的影响。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对税负转嫁态度消极的直接税会对当事人通过主张重大误解向他人转嫁税负产生限制性影响。反之,增值税等间接税允许甚至期待税负转嫁,会期待当事人通过主张重大误解撤销不利于税负转嫁的合同。在当事人约定了包税条款,而包税方陷入了认识错误的情形时,应当考虑所涉税种的目标价值、计税方式等作出判断。在包税条款的履行使税种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落空时可以判定其无效,但是包税条款并非一律无效。
班天可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直接税间接税土地增值税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被引量:6
2017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班天可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以货运合同为中心
2021年
合同的免责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保护效力和限制效力两个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合同等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陆续出现基于“委托关系”等法律构成承认免责条款具有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人)的限制效力的判决。在德国法和日本法上,一直有允许承运人向第三人援用货运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学说和判例,并且都已经立法化。运输业对于风险可控性的诉求具有合理性,现有的“委托关系”等构成难以全面妥善地解决问题。将免责条款理解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对物的价值的处分,在“善意取得”的框架下展开解释论,可以兼顾运输业和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班天可彭颖
关键词:免责条款合同相对性货物运输合同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被引量:20
2011年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班天可
关键词:法律错误动机错误
留下“议论的平台”:民法典的规范表达被引量:1
2017年
近期,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债法总则是否单独设置等,有关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话题正处于争议的焦点。笔者在远离焦点的一隅,以意思表示的错误为例,谈一谈民法典的规范表达。因为不适当的规范表达,将会给未来具体的司法解释工作布下暗礁。
班天可
关键词:债法总则编纂体例重大误解中国民法典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被引量:32
2012年
我国学界的多数观点认为雇主责任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不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雇主责任的要件,并规定轻过失的雇员可以免责,与替代责任说的原理相矛盾,因而遭到学界的批判。于此相对,我国司法实务界多认为雇主责任是过错责任,学界与实务界在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结合对德国、日本和英国的比较法研究,笔者发现,纯粹无过失的雇主责任是不存在的,替代责任并非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雇主责任的本质是组织过失责任,其根源在于雇主在企业组织上的瑕疵,因此雇主责任的成立无须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要件,倘以之为要件反而会招致诸多弊端。雇员的轻过失只是雇主组织瑕疵的衍生物,为雇主的经营行为所吸收,雇员可以从赔偿责任中解放出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体现的正是劳动者解放的法理。
班天可
关键词:雇主责任
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被引量:110
2017年
动态体系论正在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并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各个领域的解释论和立法论当中。然而,学界却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动态体系论,并由此对其抱有过高的期待。作为评价法学的一个版本,动态体系论既要对抗概念法学的僵硬,也要对抗自由法学的恣意和非合理性。国内学界往往忽略了后者的意义,片面强调结果的弹性化,导致其所主张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并不能克服自由法学带来的恣意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即便澄清了误读,动态体系论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动态体系论的体系性,由要素体系和基础评价这两大支柱构成,但是内在体系本身的捉摸不定导致了要素体系的不限定性,实定法上也普遍缺失基础评价。先天的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动态体系论发挥作用的空间。
解亘班天可
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结构及其基本设计(上)被引量:1
2013年
遗稿犹在,斯人永诀。《交大法学》编辑委员会以万分感慨的心情把日本民法界泰斗、享有国际盛誉的比较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1932.4.5—2013.1.25)在去世前半年里留下的最后一篇论文奉献给读者,以寄托哀思。记得本刊筹办之际,我于2010年1月15日发函向北川教授约稿。基于我们之间长达二十五年的交情,他立即应承了。半年后他如约寄来为本刊特意撰写的力作"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典与商业交易服务法系统设计",并谦逊地说要感谢凯原法学院给他提供了一个整理思路和集大成的契机。的确,正是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拓展了自己原有的学说架构,并随之发表了若干篇日语和英语的论述。两年后,北川教授又应邀把续篇投给本刊,这就是刊登在此的"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结构及其基本设计"。我在2012年5月18日收到北川教授的电子邮件和添附原稿。他告诉我,在《交大法学》创刊号里发表的那篇只是基本构想,而新寄来的稿件则是一个创新结构的具体展开,相当于商业交易服务法律系统设计的总论。他还说自己1960年提交的博士论文的标题是《契约责任的研究》,属于结构论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这篇稿件理解为原有思路的进一步延伸,都是对法律系统的考察和分析。完全没有想到,只过了半年他就因病逝世,这篇稿件竟成为巨匠的临终绝响。以商业交易服务法这个概念来打通私法与公法的疆域,爬梳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非常富有创意的理论建构,属于民商法研究的前沿课题。我坚信,北川善太郎教授的思考和论述一定会启迪中国的很多读者,其中必然会有人去完成这项未尽的事业,并为二十一世纪的法律系统提供崭新的设计蓝图。
北川善太郎班天可
关键词:系统设计
日本民法中的错误论——兼析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民法解释中的界限被引量:2
2012年
我国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在处理重大误解的案件时开始使用'行为的前提'甚至经济学中'风险承担'等概念,但这些概念在现存的以'内容错误'为核心的概念体系中如何定位,'前提'和'风险'之间又是怎样的适用关系,还欠缺细致的说明。笔者通过借鉴日本民法中有关错误论的研究经验,尝试对上述概念进行理论构成。'行为的前提'指的是能够影响合同对价的双方动机错误。对于动机错误是否可以通过错误条款(日本民法第95条)获得救济,日本法上经历了二元论、一元论、新二元论、多元论的发展历程。在日本学界,将影响合同对价的'中间合意'从动机中抽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救济理由是学说发展的潮流,这一结论与我国司法判决的动向是一致的。最后,笔者以'前提'理论和'风险承担'思想间的关系为例,尝试回答经济分析的方法在民法解释论中合理适用的界限。
班天可
关键词:重大误解
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民事制度被引量:10
2020年
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在交易中,当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时,为保障付款方的抵扣权并减轻其纳税成本,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方的发票开具请求权,并支持付款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留置抗辩权。在增值税的税制税率发生变动时,原合同内容的履行,在增税型变动中会妨碍税负的有效转嫁,在减税型变动中会损害付款方的抵扣权。司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合同价格,确保有抵扣权的企业在经济上不承担税负。对情事变更的适用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不利于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班天可
关键词: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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