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成波
- 作品数:14 被引量:29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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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哲学宗教更多>>
- 《分户令》辨疑被引量:1
- 2011年
- 学界对商鞅变法中颁布的《分户令》颇有分歧:一些学者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强制析户;另有一些则认为强制析户毋庸置疑,但其内部又有彻底析户和不彻底析户之争。通过研读史籍和出土文献,并结合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小家庭不利于垦荒、赘婿问题、赋役问题均不能支撑第一种观点;《分户令》和《均出余子之使令》迫使百姓将其成年子弟全部分出,造就了"父子异籍"、"兄弟各户",核心家庭成为社会主流。
- 尹成波
- 关键词:核心家庭
- 农村排涝的“囚徒困境”及反思
- 2010年
- 农村洪涝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职能缺位。排涝的纯公共物品属性导致市场失灵,无法吸纳私人资本;政府、官员在经济理性支配下将公共资金大都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资金匮乏;农民的经济理性造就排涝混乱无序,最终酿成"囚徒困境"。合理的解困之策是政府出资,区域统筹规划,企业竞标承建排涝系统,其所有权赋予受益农民,从而使排涝的"正外部效应"内部化。
- 尹成波
- 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
- 子孙“自置财产权”研究——以律令和判例为中心被引量:1
- 2017年
- 传统社会子孙有"自置财产权"。保护这一权利的法律,萌芽于唐,产生于宋,元因袭,明清虽无国家法,但清代一些地方习俗与司法均承认该权利。"同居共财"制度因财产权不明晰,易均富成贫,子弟争讼,促使宋廷于景祐四年颁布前述法律。之所以立此法维护"同居共财",缘于其为王朝政治合法性基础,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工具。此法将"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授予子孙,即以承认其"自置财产权"激励效率,而"共财"即父祖之产则可保障亲情伦理,两者得以适当兼顾。这些功能和国家赋役渐次从田、子孙立户管制渐次宽松,及家庭成员适当分享习俗等因素,造就保护子孙财产权利法律、习俗的延续。前述法律及习俗之存在表明:传统家庭财产制度伦理与效率兼顾;社会生活中公与私各得其所。
- 尹成波
-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被引量:5
- 2014年
- 唐代的"别籍异财法"既包括正律中的相关律条,又有因时损益的令、诏、制、敕等。该法严"别籍"之律,宽"异财"之禁,唯父祖方可析财,未分则子孙不得私自处分家产、蓄有私财。唐行此法,原因有二:该法是王朝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承担着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项功能——赋役征收的基础,以及父祖养老、亲属救济等事项的保障。因此,唐代的"别籍异财法"体现了立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平衡,以维护"养其孝悌,均其贫富"的社会生活。制约该法执行的因素颇多,内因是人性之私,外因为赋役制度、官僚机会主义行径、地方习俗等。当时,该法在中原地区的执行效果较好,而在南方诸地则较差。官僚士大夫对该法的遵守颇好,而平民上户违法者颇多。在唐代前期和中期,该法的执行都较有成效;到了晚唐时期,该法已成为具文。
- 尹成波
- 关键词:唐代社会政治合法性
- “新三农问题”背景下农地优化配置的制度保障研究被引量:3
- 2012年
- 三农问题有新老之分,老三农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民税费负担非常沉重,而新三农问题的矛盾焦点却是农地资源的滥用。农地资源被滥用,直接原因为其正外部性未能内在化,深层次的原因为农地发展权的缺失。遵循科斯定理,国家立法创设和界定农地发展权,通过农地发展权的市场交易来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到国家的发展成果。为此目的,需要划定农地发展权的输入、输出区域,严格核定输入区的容积率,建立承担市场调节功能的农地发展权交易银行等配套措施,以保障农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 尹成波
-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
- 宗族法对经济的消极影响——以明代为例的阐析被引量:1
- 2007年
- 宗族法作为国家法必要的补充,刻意鼓吹天理性命,一意尚农,强化对土地买卖的干预,抑制了经济的发展。
- 尹成波
- 关键词:宗族法
- 美国耻辱刑考略被引量:4
- 2008年
- 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存在着多种耻辱刑,现在正被一些法官大量使用,虽然异议甚多。研究其历史,剖析其存在的合理因素,有利于全面认识美国法律和司法。
- 尹成波
- 古代经济与法律的互动——以明代为主的分析
- 古代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亚当·斯密认为中国的财富已达到了该国法律所允许的极限,那么中国古代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法律,又是如何使中国经济在明代中后叶未能实现突破的?研究这一课题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发...
- 尹成波
- 关键词:古代经济古代法互动
- 文献传递
- 传统社会家庭成员户籍与财产法律变迁——从“分异令”到“别籍异财法”的历史考察被引量:2
- 2014年
- 商鞅变法,行"分异令"等法令,强制成年子弟与其父"别籍异财"。汉及其以后的王朝,法律逐渐以儒家伦理为依归,其重要伦理"别籍异财"之禁,亦渐次成为国家法律:汉朝除禁止鳏、寡、老、疾等家庭分异外,对百姓"别籍异财"或合户,立法指导原则基本上是听民自便;曹魏改律,废止强制父子异财的"异子之科";西晋立法,要求子弟与耄耋父祖同居;南北朝都立有"别籍异财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唐修《疏议》,"别籍异财法"臻于完备。
- 尹成波
- 关键词:演变脉络
- 明代中后期经济未能实现转型的法律阐释
- 2004年
- 尹成波孟令熙
- 关键词:明代中后期经济转型法律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