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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作品数:199 被引量:3,779H指数:38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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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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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王迁: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频遭恶意维权需完善法规被引量:1
2016年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包括一起“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件”。而当天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也指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等网络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主体。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应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尽快增设“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以确保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删除”规则指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王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维权知识产权纠纷连带责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视野下杂技艺术作品的困境与出路
2023年
杂技艺术作品自设立以来饱受争议,“俏花旦案”看似明确了杂技作品的保护范围、独创性认定和侵权判定标准,却再次揭示出其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在排除技巧的可保护性后,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或戏剧作品缺乏实质性区别,无法提供对我国杂技艺术的额外保护,其立法目的也无法实现。恰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之际,建议对其重新定义以避免《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
王迁王迁
关键词:舞蹈作品独创性
美国转基因食品管制制度研究被引量:29
2006年
美国是世界上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其管制转基因食品的法律制度独树一帜,有别于大多数国家的制度。在管制理念上,美国主张“可靠科学原则”,强调管制必须以科学证据为基础。在管制方法上,美国反对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不同于常规食品的特殊管制方法,而是同样适用“自律”管制,要求食品开发商自行确保食品安全。美国也不认同消费者的”知情权”,因而不要求在转基因食品上张贴强制性标签。美国的经验不合适我国国情,但其完善、和谐的管制理论体系却值得我国借鉴。
王迁
关键词:转基因转基因食品食品法
CRISPR专利之争及对我国科研人员的启示
2017年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Broad研究所对CRISPR方法发明的专利之争,给我国科研人员带来了启示:对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科研成果,应当积极、及时地申请专利.科研机构更应利用好《专利法》赋予的权利,重视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
王迁
关键词:专利纠纷病毒基因基因序列遗传疾病感染细胞
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被引量:14
2014年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均禁止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或服务。然而,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这一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对间接侵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而规避手段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多数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将因此不构成间接侵权,从而导致禁止该行为的条款形同虚设。其次,多数国家禁止提供规避手段均不以使用规避手段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同时认定提供行为违法的"设计目的标准"、"商业价值标准"和"推销目的标准"均非认定间接侵权的标准。最后,提供用于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也受禁止,但未经许可"接触"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接触控制措施"也并非用于防止版权侵权。这说明提供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并不是间接侵权。其实,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版权法特殊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受禁止的理由在于其干扰了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对其合法利益进行的自力保护,本身具有可责难性。
王迁
关键词:间接侵权
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被引量:56
2008年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王迁
关键词: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被引量:35
2009年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也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纠纷数量剧增。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由于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同法院适用同一条文的结果存在差异,学术界的观点也存在不小的分歧。
王迁
关键词:网络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司法保护网络环境网络技术侵权问题
论针对“基因歧视”立法中的特殊原则——“基因歧视”法律问题专题研究之五被引量:4
2004年
鉴于基因信息的特殊之处 ,针对“基因歧视”。的立法也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不知情权”是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而新产生的一项权利 ,它意味着个人有权选择是否允许他人向自己披露自身的基因信息 ,即使个人并未做出是否接受披露的意思表示 ,也要视基因信息的性质来考虑是否向本人披露 ,以保护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生活安宁。“知情同意”原则意味着“基因检测”必须经过被检测者在充分知情前提下的同意。向本人隐瞒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基因检测” ,以及为了进行“基因检测”而秘密收集DNA样本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禁止。
王迁
关键词:基因检测
论在网吧等局域网范围内传播作品的法律性质——兼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放映权”及“复制权”的区别被引量:20
2009年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服务器中,供公众随意选择时问和地点欣赏或下载的行为,已经被公认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但是,如果仅将作品上传至开放范围有限的局域网服务器,导致只有那些进入局域网范围内的用户才能点击欣赏或下载作品,
王迁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局域网法律性质复制权放映权网吧
回归常理——评“乔丹”商标争议再审案被引量:7
2017年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因此,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在先权利。自然人根据该条主张姓名权保护时,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用于指代该自然人,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但不要求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同时,自然人有权就其并未主动使用的特定名称获得姓名权的保护。在判断外国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时,需要考虑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谓习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即使注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使用,使争议商标在特定商品类别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注册人,也不足以否认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
王迁
关键词:商标争议再审常理姓名权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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