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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

作品数:5 被引量:40H指数:3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地权
  • 1篇地权制度
  • 1篇地上权
  • 1篇义务
  • 1篇益物权
  • 1篇用益物权
  • 1篇债权
  • 1篇债权让与
  • 1篇斟酌
  • 1篇支付
  • 1篇说明义务
  • 1篇私法
  • 1篇私法自治
  • 1篇替代性
  • 1篇天国
  • 1篇土地用益物权
  • 1篇权人
  • 1篇让与
  • 1篇租赁权

机构

  • 5篇厦门大学

作者

  • 5篇谢潇
  • 1篇何丽新

传媒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保险研究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私法研究

年份

  • 4篇2015
  • 1篇2014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之检讨——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被引量:3
2014年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何丽新谢潇
关键词:明确说明义务法律后果
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被引量:4
2015年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债法(或者说合同法)中的经典问题,学界对此颇多争议。比较法上的关于债权让与性质的讨论由于理论路径与历史嬗变的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事实上,债权让与因债权充当支付手段抑或交易标的而呈现出不同性质,民法理论中的准物权行为说、债权合同说与事实行为说均难以对债权让与的性质作出圆满而统一的解释,故而应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债权让与区分为标的型债权让与和支付型债权让与,并配置不同的法效解释规则,乃至引入新的法律条款,方能明晰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适应关于债权让与的实务需求。
谢潇
关键词:债权让与类型化
日本借地关系法制度源流考被引量:1
2015年
目次一、前民法典时期:从身份到契约二、民法典时期: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之区分三、后民法典时期:解法典化、借地权物权化与借地权多样化四、评论与借鉴:对我国法的启示就土地权利领域而言,存在土地物权与土地债权两大权利类型之区分,前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后者主要指土地租赁权。按照自19世纪德国经由罗马法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划分而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原理,土地物权与土地债权在性质及效力上全然不同:以日本民法典上的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为例,两者因分属物权体系与债权体系而在对抗力、
谢潇
关键词:租赁权地上权物权人物权体系土地用益物权地权制度
走出法学的概念天国:法律行为概念的否弃与替代性框架结构探微被引量:1
2015年
法律行为系契约与单独行为的抽象上位概念,为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所首创,并被大陆法系中的德、日等国采纳。我国民法也继受了这一概念。法律行为有过度抽象的倾向,实益上亦存在一定缺陷,其并非民法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无法决绝地与意思表示相区隔,在实益上也与行为性格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因/结果性格的契约、单独行为相杂糅,使实务无端复杂化。因此,否弃法律行为至少可为一种理论上的选择。在否弃法律行为的基础上,由意思表示替代法律行为肩负其原本承担的行为意义方面的技术分析功能,同时将契约、单独行为作为仅具结果意义的因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产生的单纯法律关系,则逻辑上更为清晰,实益上更为便利。
谢潇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原则冲突与位阶的妥当性安置被引量:31
2015年
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常常同时被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并立于民法之中,不过自法理视角而观之,二者事实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价值矛盾。公序良俗具有浓厚的国家与伦理性格,其更具有理性的色彩;而私法自治则更关注个人,其更富有尊重个人自由的因素。在市民社会的范畴内,理性与自由难以等量齐观地实现协调。职是之故,应当在明确私法自治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重塑公序良俗的地位。基于理性与自由两种价值之考量,私法自治与公序良俗应当在原则位阶的妥当性安置下实现和解,公序良俗具有补充、矫正与解释私法自治之功效,其更适合成为民法的次级原则。未来的民法典不宜将公序良俗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谢潇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法自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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