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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丽琴

作品数:1 被引量:0H指数:0
供职机构:中国计量学院文理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贷款
  • 1篇抵押
  • 1篇抵押贷款
  • 1篇抵押放款
  • 1篇债务人
  • 1篇诉讼
  • 1篇主债务
  • 1篇主债务人
  • 1篇共同诉讼
  • 1篇放款
  • 1篇被告
  • 1篇财产抵押

机构

  • 1篇中国计量学院

作者

  • 1篇陶丽琴
  • 1篇华立军

传媒

  • 1篇观察与思考

年份

  • 1篇2002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物上保证可单独成为被告——对一起抵押贷款纠纷案的评析
2002年
抵押担保以其担保债权实现的可靠性而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成为最乐于被接受的担保形式.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学理论上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的抵押人,称作为物上保证人.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担保中,由借款人本人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明了,贷款人届时行使抵押权也顺理成章,在此自不待言.但由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即物上保证人提供的财产作抵押,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实现抵押权的难度也相对大些,易引起纷纠,从而增加了贷款人援引诉讼程序的机会.在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自然以便于实现债权为准则来确定诉讼对象,或单独以借款人为被告,或以借款人和作为抵押人的物上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仅依抵押担保关系单独以物上保证人为被告,以求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在诉讼实践中,不同诉讼主体依不同角度的理解,对第三人可否作为单独的被告形成不同的观点,而法院内部对此也意见不一,这不利于抵押权人(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顺利实现对第三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所以笔者以为对该问题有进行辨析的必要.
陶丽琴华立军
关键词:被告财产抵押主债务人抵押贷款抵押放款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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