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媛媛
- 作品数:21 被引量:78H指数:6
- 供职机构:江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哲学宗教更多>>
- 灌区多元化治理探析
- 2010年
- 我国正从过度依赖政府作为水资源决策和管理主体的传统体制转向现代化水治理模式,但当前灌区管理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灌区水资源的共有属性,多中心治理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灌区管理。应从改革灌区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完善灌区水资源管理模式、强化灌区公众参与、建立水权分配制度入手,构建我国的多元化灌区治理体制。
- 伊媛媛
- 关键词:灌区灌区管理多中心治理
-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
- 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害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所遭受的损失.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加害人确定,由加害人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即损害填补责任的个别...
- 伊媛媛
- 关键词:环境侵权社会化
- 文献传递
- 物权生态化下的用益物权的新发展
- 物权生态化是指对物权的行使施加生态的限制,将环境保护和有效利用资源的义务纳入物权法中,使这种基于公法的义务成为界定民事权利滥用的界限。物权生态化对用益物权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地役权的生态化和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产生。
- 伊媛媛
- 关键词:用益物权
- 文献传递
- 论TRIPS与CBD对生物多样性的协同保护
- 本文从TRIPS与CBD的关系分析、TRIPS和CBD共同关注的问题、通过合作机制加强TRIPS和CBD的联系3方面内容,对《知识产权协定》是否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进行了探讨分析。
- 伊媛媛
- 关键词:知识产权生物多样性TRIPSCBD《知识产权协定》
- 文献传递
- 物权生态化下的用益物权的新发展
- 物权生态化是指对物权的行使施加生态的限制,将环境保护和有效利用资源的义务纳入物权法中,使这种基于公法的义务成为界定民事权利滥用的界限。物权生态化对用益物权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地役权的生态化和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产生。
- 伊媛媛
- 关键词:用益物权
- 文献传递
-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被引量:7
- 2007年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 伊媛媛
-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 论环保NGO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为背景被引量:1
- 2012年
- 在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环保NGO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背景下,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通过地方司法机关实践的方式确认的。环保NGO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原告,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最优原告主体资格应获得相应的立法保障。
- 伊媛媛
- 关键词: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华环保联合会
-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被引量:13
- 2012年
- 环境公共利益主体和内容的不明确,加剧了实践中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不能实施有效救济的困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实施救济的必要条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应确立限定性二元原告主体资格机制。环保NGO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适格原告。应从法律制度设置和运作模式上保障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资格。
- 伊媛媛王树义
-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环保NGO
- 环境非政府组织与社区生态化被引量:4
- 2009年
- 通过与政府合作并监督政府行为、制约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行为、传播社区生态文化以及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环境决策,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生态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生态化建设仍面临法律障碍。应明确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使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公众参与行为制度化,并赋予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 伊媛媛张发坤
- 关键词:环境非政府组织法律障碍公众参与
- 环境权利的可诉性研究
- 环境损害是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形态,环境侵权不能涵盖环境损害。通过私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实现环境权利损害的充分救济。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权利依据,在宪法和法律未对环境权利及其可诉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
- 伊媛媛
- 关键词:环境权利可诉性环境权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