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李晓春

作品数:38 被引量:131H指数:6
供职机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3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1篇政治法律
  • 8篇经济管理
  • 4篇文化科学
  • 1篇社会学

主题

  • 16篇法律
  • 7篇规制
  • 6篇股份
  • 4篇银行
  • 4篇教育
  • 4篇回购
  • 4篇交叉持股
  • 4篇股份回购
  • 4篇持股
  • 3篇抵押
  • 3篇信息披露
  • 3篇支配
  • 3篇支配权
  • 3篇知识产权
  • 3篇上市公司
  • 3篇披露
  • 3篇外资
  • 3篇外资银行
  • 3篇股东
  • 3篇法律规制

机构

  • 27篇佛山大学
  • 11篇佛山科学技术...
  • 1篇广东技术师范...
  • 1篇武汉大学
  • 1篇南通市通州区...

作者

  • 38篇李晓春
  • 9篇林瑞青
  • 1篇温世扬
  • 1篇于定勇

传媒

  • 5篇佛山科学技术...
  • 3篇政治与法律
  • 3篇国际商务研究
  • 2篇河北法学
  • 2篇纺织教育
  • 2篇山西青年管理...
  • 1篇商业研究
  • 1篇兰州学刊
  • 1篇法学杂志
  • 1篇商业经济与管...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广西政法管理...
  • 1篇河南金融管理...
  • 1篇天津市政法管...
  • 1篇国际商务(对...
  • 1篇南方论刊
  • 1篇现代日本经济
  • 1篇鄂州大学学报
  • 1篇中山大学学报...
  • 1篇巢湖学院学报

年份

  • 2篇2015
  • 2篇2014
  • 3篇2013
  • 1篇2012
  • 2篇2010
  • 4篇2009
  • 2篇2008
  • 3篇2007
  • 4篇2006
  • 7篇2005
  • 4篇2004
  • 2篇2003
  • 2篇2002
3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被引量:4
2013年
目前,我国对交叉持股制度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但近年来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形。交叉持股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其具有稳固企业经营权、抵制敌意收购、促进企业之间的策略联盟、方便资金筹措等正面功能;另一方面,又容易导致虚增公司资本、公司易遭内部人控制、联盟的公司之间容易形成垄断等弊端。我国应构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公司法层面,应着力限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股份之表决权,阻止公司经营者不正当支配公司的现象出现;在证券法层面,应强调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在反垄断法层面,应禁止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在税法上,应防范交叉持股的公司规避税法,逃脱税负。
李晓春
关键词:交叉持股立法规制表决权避税
混合与分离:财产支配权与人身支配权之历史路径
2009年
财产支配权与人身支配权由混合走向分离,是财产支配权历史演进中的一条清晰脉络。从罗马法到日耳曼法,再到中世纪欧洲封建制法,财产支配权与人身支配权一直处于混合状态;欧洲封建社会后期,生产力的发展急迫地叩响了二者分离的大门,至资本主义法,二者便彻底走向分离。而在我国,二者混合的历史极其漫长,直至新中国成立才得以彻底分离。
李晓春温世扬
关键词:财产支配权
重新认识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属性——以按揭是否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为中心展开被引量:4
2009年
在我国,实务上之商品房按揭并未转移所有权。鉴于英美法国家(我国香港)对传统意义Mortgage制度之扬弃,淡薄所有权转移观念而趋向大陆法的抵押制度;即便大陆法,不动产让与担保也仅在小范围内适用,故我国不宜规定不动产让与担保。而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可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予以规制,这比让与担保更为优越。
李晓春林瑞青
关键词:商品房按揭法律属性不动产抵押
论交叉持股之利弊及法律规制路径
2013年
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而彼此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交叉持股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有助于公司稳定经营权、防御敌意收购、灵活筹措资金等,但也具有内部人控制、资本虚增、内幕交易等弊端。应在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税法层面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合理规制,既发挥其正面效能,又抑制其负面效应。
李晓春
关键词:交叉持股
建设工程适用留置权制度之立法思考被引量:4
2006年
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李晓春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留置权抵押权
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5
2007年
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职业教育”模式,并以职业教育为目的的专业化教育。它不应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走向完美的结合;应以宽口径厚基础为要求,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制度;推行以实践性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从而全面体现出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李晓春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教育目标
论《合同法》第286条与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被引量:1
2004年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既不是法定抵押权,也不是优先权,而是最具留置权特征的优先受偿权。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286条应直接规定留置权,并对该条和《担保法》第82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林瑞青李晓春
关键词:合同法担保法留置权
论股份回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完善被引量:1
2010年
在股份回购中,由于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占有信息优势,往往借此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故需要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而我国证券法并未将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作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且未要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的具体细节,这很容易使管理者和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危害公正的证券交易秩序,故应予以完善。
李晓春朱道华林瑞青
关键词:股份回购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
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的制度完善被引量:1
2006年
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益,但由于我国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行使表决权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现行的相关规定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提出应从完善类别股东表决制、委托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制等方面着手,以便社会公众股股东更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李晓春
论节能减排法律保障体系之建构——以广东为例展开
2008年
节能减排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点,其法律保障体系在广东不容乐观,立法质量不高也不健全,法律实施也不到位。为此,要尽快健全节能减排法规体系,完善与加强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行政控制性规定与经济激励性规定相结合、节能减排立法与节能减排执法相结合,完善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以建构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法律保障体系。
李晓春
关键词:节能减排法律保障体系
共4页<1234>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