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了不完全信息下,拥有提高产品质量技术的创新企业,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向进行Cournot竞争生产低质量产品的生产企业技术授权的契约优化问题。研究表明,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双重收费契约下信息不完全能使接受授权生产企业赢取更多的创新企业特许权补贴;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不完全信息能够削弱创新企业通过双重收费契约设计对产品间接市场的垄断程度。在排他性授权交易下,信息不完全使特许权收费契约优于固定收费契约成为可能,这不同于Li and Wang的研究结论。基于提高社会创新能力视角,政府应鼓励创新企业更多采用特许权收费授权契约,削弱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赢取更多研发投资利润回报。
本文分析了两个企业在产品市场上进行Stackelberg竞争时,一个技术拥有者如何向这两个生产性企业转让其提高质量的技术。我们的研究表明:第一,在固定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偏好向后进入市场的企业转让其技术。但是,在特许权收费或双重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会向两个企业同时授权其技术。第二,对技术拥有者而言,如果技术创新程度较低,那么特许权收费合同绝对优于固定收费合同,这与Kamien and Tauman(1986)的经典论断恰好相反。第三,如果技术创新程度很低,双重收费条件下的技术授权将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