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宽
- 作品数:36 被引量:259H指数:12
-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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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经济管理医药卫生更多>>
- 论单位未尽防治性骚扰义务的民事责任被引量:3
- 2022年
- 性骚扰现象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场所时有发生,因而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了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此义务应属确保单位中个人精神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是否存在性骚扰防治上的过失,除了判断单位在预防方面是否依法作为外,还应当在处置环节检视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性骚扰行为存在,并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制止或纠正措施。在法解释层面,单位若未尽防治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由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的适用既不利于受害人救济,亦不利于激励单位积极预防。故此,在立法论层面若有明确责任规范之可能,应规定单位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单位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此种模式可兼顾受害人救济、单位激励及故意侵权人制裁三方面的立法目的。
- 郑永宽
-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连带责任
- 诉讼时效强制性的反思被引量:21
- 2010年
- 诉讼时效是否因涉及公益而具有强制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历史溯源表明,诉讼时效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只是为应对裁判官的执政期限及其职责而产生的权宜工具,此后的存在发展则遭受诸多质疑与争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并不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轻法院审判负担或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等所谓公益目的,而仅在于使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或非义务人免于长期备证以抗御干扰此一私益。所以,应适当肯认诉讼时效的任意性,给予当事人合意约定的空间。
- 郑永宽
- 关键词:诉讼时效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 关于人格权概念的质疑与反思被引量:2
- 2007年
- 本文立足于学界存有的对人格权概念可能性、必要性、不确定性质疑而为反思立论。文章经论说认为,人格权作为权利构建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其于实证法上确立是合理且必要的,至于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不能否认也不应不适当放大,而应尽力通过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去减少其不确定性。
- 郑永宽
- 关键词:人格权不确定性
- 论物权内容法定
- 2020年
- 在物权法定原则中,物权内容只是在轮廓上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定。物权法的自治法底色与内容"法定"的框架性,意味着物权的内容应容许更充分的合意空间。物权内容法定的从宽解释不会很大增加非使用者成本与系统成本。
- 郑永宽
-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
-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被引量:14
- 2004年
- 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 ,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 ,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 ,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 ,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 ,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 ,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 ,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 ,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 ,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
- 郑永宽
- 关键词:私法信赖保护
- 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被引量:26
- 2008年
-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系属附条件形成权,并取向于对其制度价值的认识,其应具有物权性的对抗第三人效力。
- 郑永宽
- 关键词: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属性
- 论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被引量:2
- 2008年
- 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人格权研究中一个基础但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从本质上说,人格权系一种自然权利,但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面临着诸多质疑与批评。为此,文中试图以"低限人权"为思路和方法去论说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并以"人道原则"为基础去探寻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理据。
- 郑永宽
- 关键词:人格权自然权利
- 要物合同之存在现状及其价值反思被引量:22
- 2009年
- 实践中对于要物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物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物"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物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物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化,故应废弃要物合同,而以任意性规范的属性与功能为着眼点,结合有名合同对于社会典型交易行为的反映,去有效规制传统要物合同。
- 郑永宽
- 关键词:强制性无偿任意性规范
- 论抵押期间的性质与效力被引量:4
- 2022年
- 《民法典》第419条的适用,最具争议者在于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的效力。从抵押权的实现有赖协商或请求、抵押期间的可变性以及“不予保护”的措辞等方面考量,抵押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由此,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应肯定抵押物上后顺位担保权人、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等相关第三人可援引时效完成之抗辩,此意味着抵押权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抵押权人尚存的相对性抵押利益,以抵押合同为据即可。据此,应支持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但应明确抵押权因罹于抵押期间而丧失对抗效力,否则,仅凭注销登记的司法支持并不足以使动产抵押权丧失对抗效力。
- 郑永宽
-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期间诉讼时效期间
- 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被引量:6
- 2019年
- 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三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三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
- 郑永宽
- 关键词:登记对抗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