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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谌

作品数:18 被引量:112H指数:8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自然科学总论更多>>

文献类型

  • 1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给付
  • 3篇债法
  • 3篇瑕疵
  • 3篇买卖
  • 3篇民法
  • 3篇给付障碍
  • 2篇德国民法
  • 2篇德国民法典
  • 2篇德国新债法
  • 2篇学理
  • 2篇义务
  • 2篇债权
  • 2篇债务不履行
  • 2篇损害赔偿
  • 2篇赔偿
  • 2篇请求
  • 2篇请求权
  • 2篇瑕疵担保
  • 2篇违约
  • 2篇民法典

机构

  • 15篇对外经济贸易...

作者

  • 15篇卢谌
  • 9篇杜景林

传媒

  • 3篇法学
  • 2篇比较法研究
  • 2篇法商研究
  • 1篇同济大学学报...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研究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东方法学

年份

  • 2篇2011
  • 1篇2010
  • 5篇2007
  • 3篇2006
  • 3篇2005
  • 1篇2004
1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德国法中的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被引量:2
2007年
德国法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体系是因瑕疵担保法中不存在单纯的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即其更多地是由体系决定的。在实行替代性和并行性损害赔偿的区分体系中,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区分功能,其存在仅能够模糊区分,延滞认识,而不再能够满足体系的功能性条件,故应当予以摒弃。在对我国合同法的体系认识上,应当采取替代性和并行性的损害赔偿区分体系。
卢谌杜景林
是死亡还是二次勃兴——《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制度研究被引量:9
2005年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范畴,并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对这一既古典又现代的制度作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制度体系要求的分析。
杜景林卢谌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给付义务债法法律后果
德国新债法给付障碍体系重构被引量:9
2004年
杜景林卢谌
关键词:债务人损害赔偿
论德国新债法积极侵害债权的命运——从具体给付障碍形态走向一般性义务侵害被引量:16
2005年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
杜景林卢谌
关键词:给付债法《德国民法典》侵害债权制度
论债权总则给付障碍法的体系进路被引量:15
2006年
给付障碍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是民法典债法总则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传统上一般以障碍原因为给付障碍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路。积极侵害债权的出现和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扩大则预示了传统进路体系上的断裂和缺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进路(又称救济进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无论是当前在国际上采用的《联合国买卖法》或者是《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又抑或是区域性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又抑或是民族国家的《德国现代化债法》,全部都采取的是这一体系进路。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一无需再行检验的现代“经典”进路。
卢谌杜景林
关键词:债权总则违约行为债务不履行民法
解除制度在现代买卖法中的展开
2010年
现代买卖法摒弃传统的瑕疵解除制度,转而采取一般的解除权制度,并且摒弃传统的应当归责要件。在规制模式上,不实行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而实行指定期间制度;因为前者为实质性的制度,尚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而后者则为过程性制度,不存在具体化的问题。在期间模式之下,需要设置一些不需要指定期间的例外情形,如债务人断然行使给付拒绝权的情形。在解除之后的清算了结方面,债务人原则上应当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在不能够返还的场合,债务人应当予以价值补偿。
卢谌
关键词:根本违约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被引量:3
2011年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必要,因为任何瑕疵给付的行为均构成义务侵害。在学理认识上,"瑕疵担保说"和"履行说"的论争以"履行说"的全面实现而告以终结。再履行作为买受人的瑕疵权利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居于优先地位。
卢谌
关键词:瑕疵瑕疵担保责任
论缔约过失的基本问题及体系建构被引量:2
2007年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一制度是否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一向存在不同的态度,甚至是迥异的态度。从整体情况看,法典化应当是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制上还是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卢谌杜景林
关键词:缔约过失
履行请求权及其界限被引量:5
2007年
卢谌
关键词:请求权履行合同竞业禁止出卖人出租人当事人
论合同解除的学理及现代规制——以国际统一法和民族国家为视角被引量:21
2006年
合同解除在要件上应当采取根本违反合同或者指定延展期间作为统一的基本模式构成;在效力上应当采取存续说而非消灭说,以此解决消灭说无法克服的一系列学理障碍和问题。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即应当采取此种理论进路。
卢谌杜景林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律救济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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