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楠
- 作品数:17 被引量:3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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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应对——以构建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为核心被引量:1
- 2011年
- 气候变化作为当前人类共同面对的最重大的挑战之一,其重要性和影响毋庸赘言。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进程。这个进程的核心是运用法律、尤其是国际法机制应对气候变化。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机制为代表的国际法,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有目共睹。而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届满,人类正处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关键节点:2012年后人类应何去何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订立的最终目标怎样才能实现?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要到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及其构建中去寻找。
- 杨楠
- 民用核能风险及其国际法规制的学理分析--以整体风险学派理论为进路
- 核能及其利用存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管理。量化风险学派认为,风险就是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风 险管理应坚持“技术专家统治主义”的模式。在整体风险学派看来,风险是一个整体,只要存在风险,不论其概 率大小,都必须谨慎对待。“...
- 那力杨楠
- 文献传递
- 公共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管理:权利的设定、限制与救济
- 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管理是一个以“权利”为核心工具的资源配置问题。哈丁的“公地悲剧”揭 示了在公共环境资源上设定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性,这也是对公共环境资源的初始配置。但仅此是不够的, 权利必须得到限制,即权利的两次“让渡”:...
- 杨楠
- 关键词:ENVIRONMENTALRESOURCESRIGHTSCOMMONSENVIRONMENTAL
- 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被引量:18
- 2009年
-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这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利依据的客体,但是很少对这类人权进行司法;作为集体权利有环境保护的意义,例如保护少数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国际法上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还未建立起来,作为程序性权利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司法救济权。通过人权保护环境,其优点在于人权与环境权相比是一项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环保意义的案子,缺点在于与人无关的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保护,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 那力杨楠
-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程序性权利
- 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是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
- 那力杨楠
-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程序性权利
- 文献传递
- “国际法治”:一种手段而非一个目标被引量:6
- 2012年
- 法治的概念有久远的历史,国际法治近年来为联合国等组织所倡导。将法治运用于国际社会与国际法,需要做许多深入的研究与转换,国际法的契约型法特点、防止空泛化等,都应重视。国际层面的法治有可观的成长,主要体现在人权、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问题上。将国际法治视为手段而非目标,将其解读为发挥功能而非界定状态,都更准确地反映了国际法治的发展与传播,也有助于对其的研究。
- 那力杨楠
- 关键词:国际法治语义
- 理想的国际刑法惩处模式及其对中国的作为被引量:1
- 2006年
- 杨楠
- 关键词:国际刑法惩处机制国家意志国际法国内法
- 加强国际法对气候变化安全威胁的应对:减缓、适应、资金与技术援助被引量:3
- 2010年
- 气候变化引发的安全威胁是国际社会必须正视和应对的大问题。应对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国际法形式。本文从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两个角度分析了气候变化可能引发的问题,阐述在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领域应如何全面、及时、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安全威胁,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共识与博弈。
- 那力杨楠
-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法博弈
- GATT/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与童工标准
- 2011年
- 贸易与人权之议题由来已久,着眼于儿童保护这一领域,即引出童工与贸易之关系这样一个特殊问题。国际法上规制童工问题的法规主要为一系列童工标准,其中的基础性标准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已具备强行法性质,其他国际法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GATT/WTO成员方为保护儿童、维护童工标准,完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尤其是GATT第20条,采取合理且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但解决国际贸易与童工标准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仍在于建立一套协调整合二者关系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引入"社会条款"、实施激励机制等。
- 杨楠
- 关键词:强行法GATT第20条社会条款
- 对公共环境资源上私人权利的限制——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与英国的公地法被引量:3
- 2013年
- 英国的公地在长达数百年间都是依靠习惯法和当地的地方传统、特别是各地的“庄园法”(manoriallaw)来进行管理的。公地的使用人并不对公地享有任何私人财产权,而只是集体性地拥有对公地的“共同使用权”(commonrightofUSe),即使在“圈地运动”之后,那些失地的农民也并未丧失对公地的共同使用权。
- 那力杨楠
- 关键词:奥斯特罗姆公地私人权利环境资源私人财产权圈地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