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北海
- 作品数:13 被引量:1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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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体系地位被引量:1
- 2011年
- 正犯是构成要件不法之表现形态,作为判断正犯决定性标准的犯罪事实支配属于构成要件不法问题,证成犯罪事实支配的"罪责要素"亦是不法层面的问题。犯罪事实支配既要求外在的支配性条件也要求主观的认识,因此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中赢得了将故意归属于构成要件不法的独立理由。
- 廖北海
- 关键词:正犯不法罪责
-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
-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滥觞于德国刑法理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确定正犯达到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目的。由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在我国共同犯罪体制之下实属必要,亦属难题,引进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不失为合理的研究路径。文章...
- 廖北海
- 关键词: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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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被引量:5
- 2011年
- 犯罪事实支配是现实的支配,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不可取。犯罪事实支配并非确定正犯的唯一标准,其只能适用于支配犯,且其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犯罪事实支配不包含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只有义务犯的概念能够以教义学上不矛盾而刑事政策上又恰当的方式解决无身份的故意工具问题。具有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完全处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射程之内,但是在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结论并不一样。
- 廖北海
- 刑法第182条之立法变迁及评析被引量:1
- 2008年
- 我国1997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纳入刑法第182条的规制范围,2006年刑法修正案再度对刑法第182条予以修正。至此,刑法第182条适应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之需,加大了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与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不符合经济行政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规制不同步的现状,应分款予以规定;本条采取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不符合本罪作为行政犯的基本规定方式,应规定为空白罪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能准确限定本条规定之罪的外延,应取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
- 廖北海邹晓晗
-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
- 2011年
-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是目前刑法学界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主导性理论,需要明确的是,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适用范围有多广,能否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的正、共犯区分?对此问题,学者们虽然存在分歧,但均赞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占犯罪绝大多数的支配犯中具有可适用性,分歧仅在于:在义务犯、目的犯等具有特殊的主客观构成要素的犯罪类型中,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是否仍有适用的空间。
- 廖北海
- 关键词:身份犯目的犯不作为犯间接正犯行为犯可适用性
- 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扩张——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视角被引量:1
- 2010年
-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 廖北海
- 关键词:间接正犯
- 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扩张——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视角被引量:1
- 2010年
-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 廖北海
- 关键词:间接正犯故意犯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完善被引量:3
- 2004年
- 廖北海徐立
- 关键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构成罪状行政机关
- 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形式的完善--以本罪的修正为切入点被引量:2
- 2009年
- 经过两次修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确立了采取叙明罪状的罪状形式,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第182条的立法形式。然此种立法形式与该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相违背,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同规制现状相违背,导致了证券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对期货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的强奸,创造了没有行政违法性的行政犯。鉴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完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混合规定的前提之下,改叙明罪状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规定方式。
- 廖北海
- 关键词:行政犯空白罪状
-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适用
- 2009年
-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是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也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支配和主观利益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明确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支撑判例中主观理论的法政策背景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在德国未来的司法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
- 廖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