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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军

作品数:52 被引量:1,047H指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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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2003
  • 1篇2002
5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被引量:37
2005年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治外的其他法律价值以使自己能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但私人自治构成私法的公理性原则却属无可动摇的既定事实,执掌权柄者时刻都应毋忘“自由主义的剃刀”。在我国,就法律行为制度的应然状态而论,目前最主要问题并非其“私人自治”的烙印过深,而是“私人自治”的色彩还太过薄弱。立法者应在真正理解私人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人自治的信念来从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
易军
关键词:私人自治法律行为制度价值内核应然状态自治精神立法者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被引量:29
2012年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生效需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有效不明,只有再符合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无论是从成立要件关涉保障自治、有效要件关涉限制自治,还是从成立要件具有肯定性、有效要件具有否定性,甚或从诉讼法上成立要件事实由主张法律行为上权利者举证、有效要件事实由否认法律行为效力者举证的角度来看,此种"正面"、"并列"规定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的做法均有不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可改进这些弊病。这一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的私法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藉"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的制度构造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了私人自治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
易军
关键词:私人自治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民法公平原则理论之检讨与反思被引量:14
2012年
我国民法理论对公平原则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观点。这些缺憾大体上表现为定义同语反复、类型缺乏体系性、将公平原则理解为结果公平、将公平原则定性为授权条款或完全否认其授权功能、认为公平原则只适用于民法的部分领域等。本文认为,在概念上,公平原则宜被界定为,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依其适用领域分别呈现为交换公平、归属性公平、矫正公平与分配公平。其中,前三者居立一般地位,分配公平为例外;而在交换公平的判断标准中,主观标准为一般,客观标准为例外。这一梳理凸显了公平原则的意义脉络,增强了其体系性。公平原则一般性地表现为程序公平或形式公平,仅例外地具有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性,由此所决定,公平原则不能被普遍性地定性为授权条款,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授权法官为能动司法的功能。公平原则可普遍性地适用于民法诸领域,认其为民法基本原则诚有所据。
易军
关键词:公平原则程序公平
慎思我国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引量:4
2012年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该条作为我国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则,并普遍认为该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1]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债务人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而不以债务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易军
关键词:严格责任原则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失
法律行为制度研究-以私人自治为中心
易军
关键词:民法私人自治法律行为
中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体系结构被引量:12
2020年
要较清晰地呈现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宜区分"管理事务承担"与"管理事务实施",并以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受益人意思的标准,将无因管理区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与适法无因管理一样,不适法无因管理亦可成立法定债之关系,不适法无因管理人亦应如适法无因管理人那样承担采取有利于受益人方法、通知受益人、等待受益人指示等义务。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在求偿权范围、求偿权发生方式、阻却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不当得利构成等方面存在基本差异。在无因管理人的责任标准上,应使适法无因管理人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而不应使其仅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无因管理,域外法往往对紧急无因管理作出优遇管理人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第184条有关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规则宜纳入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体系。此际,不仅应使紧急管理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益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注意该条与《民法典》无因管理章诸法条之间的体系关系问题。
易军
关键词:无因管理体系架构
法律行为制度的私人自治根基被引量:3
2012年
私人自治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思想根基。私人自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的事实是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产生的根本因素之一。法律行为旨在实践交换正义与纯粹的程序正义,自治基本上就能满足法律行为伦的要求。由实行私人自治原则所致,以法律行为制度为其独特且主要内容的私法必然是形式主义的,从而呈现出形式主义的品格。认为法律行为成立是事实判断的通说有误,此种定性使自我约束不彰,从而亦断送了私人自治(自我决定)的生机。现行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立法模式欠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不仅可建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亦也可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无论是强制性规范"有效要件"还是公序良俗"有效要件",均为概括条款,司法适用时应慎之又慎,以免过度戕害私人自治。
易军
关键词:法律行为私人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被引量:27
2017年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永军刘家安翟远见田士永刘智慧席志国于飞戴孟勇尹志强陈汉朱庆育迟颖易军
关键词:债权行为所有权人动产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私法制度设计中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以物权法为中心
肩负着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的基本任务使然,物权法旨在实践归属性正义或者获取的正义,而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将物权法定性为公法、要求物权法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并体恤救助贫困者实际上是期冀物权法承担实践分配正...
易军
关键词:物权法法律制度赔偿责任
原则/例外关系的民法阐释被引量:62
2019年
法律与法学的各领域中普遍存在“原则/例外”现象,以体系性为标杆的民法领域尤甚。在规范关联的意义上,原则/例外关系意谓两个或多个有关联的规范中,一为原则规范,一为例外规范。例外规范是对原则规范的背离,其所提供的行为模式与原则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适相对立。原则/例外关系与一般/特别关系应予区隔;其存在形态较为丰富,并为体系关系的重要一环。从逻辑上看,并非原则规范自身,而往往是由原则规范与例外规范的结合,即由两者所组成的事实构成要素之整体,才具有创设法律效果的力量。规范上的原则/例外关系对法律解释、类推适用与举证责任均有显著影响:在法律解释上,例外规范应严格解释;在类推适用上,通说主张例外规范不得类推适用;在举证责任上,大体上可认为,主张原则规范之效果的当事人对原则规范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原则规范之效果有争执的当事人则对例外规范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例外关系的处理为民事立法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为民事立法科学性与体系性高低之重要判准,在此方面,我国民事立法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易军
关键词:逻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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