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星丞
- 作品数:32 被引量:140H指数:7
- 供职机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社会学更多>>
- 犯罪参与制度论纲被引量:3
- 2010年
- 犯罪参与制度重在解决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问题。区分制基于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的论理考量,区分正犯和共犯,使不同参与形式决定不同的责任评价;但其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的难题。单一制基于回避区分难题政策考量,不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其有忽视罪刑法定和使刑罚裁量恣意化的危险。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与责任评价无关,不是区分制;刑法中缺乏划定参与人处罚范围的"一般规定",缺乏刑罚裁量的详细规范,也不是单一制。
- 潘星丞
- 关键词:单一制正犯共犯
- 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
- 2010年
- "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逃逸"无需独立成罪;《解释》未侵犯立法权。
- 潘星丞
-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过失论试错法
- 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对刑罚效益规律的误读被引量:1
- 2010年
- 我国死刑的立法技术实质上扩张死刑,形式上却隐藏死刑总则以貌似限制死刑的法文,放宽死刑适用条件;分则以罪名变更、罪状重组的方式,使死罪数量明减实增;死刑个罪或扩大罪状外延、缩小其内涵,以扩大覆盖面,或以援引、分割、转化、竞合的方式隐藏死刑。扩张死刑源于对刑罚效益规律的误读,降低了刑罚配置的整体效益;隐藏死刑源于轻刑化的外围压力,降低了死刑自身的效益,最终陷入了死刑"越限制越泛滥"的怪圈。
- 潘星丞彭军
- 关键词:死刑刑罚效益
- 澳门刑法典之犯罪评价体系
- 2012年
- 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 潘星丞
- 关键词: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
- 兼有欺诈与勒索因素的刑事案件之司法认定——从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转向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被引量:7
- 2014年
- 行为兼有欺诈和勒索因素的案件,实践中认定分歧较大,同种情形却存在五种判决结果。各种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一罪说各执一端却说理片面;两罪说兼顾二者却不符合罪数形态之法理基础。诈骗与勒索实是互斥关系,两罪不可能同时成立,也不可能竞合。界分之困境源于传统理论对诈骗与勒索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放弃这一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构,改采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事实认定结构。定性时应区分"欺诈——胁迫"、"胁迫——欺诈"、"欺诈+胁迫"等不同类型具体认定。
- 潘星丞
-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罪数形态
- 论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共同犯罪的性质
- 2005年
- 保险诈骗的行为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应当如何定罪 ,历来争议较大 ,现有理论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不能自圆其说。应消除对立法真义的误解和忽视 ,从刑法规定出发 ,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 ,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 ,确定此类共同犯罪的性质。
- 潘星丞
- 关键词:共同犯罪保险金立法者保险诈骗
- 刑法中“淫秽”的界定
- 2010年
- 界定"淫秽"应以社会法益为基准进行事实考察;不能以国家法益或个人法益为基准,对"假想侵害"进行救济。从"质"的规定性看,"淫秽"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观念进行价值判断,不能以法官或行为人的价值观为依据;"淫秽"具有时间上的可变性、空间上的趋同性和规范语境上的差异性。从"量"的规定性看,应"从树看林",将淫秽性与其他价值属性(不限于文艺性、科学性)进行比较衡量;不能"从林看树",仅仅进行粗糙的整体考察。
- 潘星丞
- 关键词:刑法淫秽
- 竞合论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被引量:13
- 2019年
-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将重心由行为性质转向行为归属。从解释论维度看,三角关系的侵财行为虽然超出立法预设,但两罪的法条竞合仍发挥作用,它限制了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并使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由第三人的行为性质转向第三人的行为归属。从司法论维度看,网络侵财行为的第三人具有双重属性,盗窃网络财产与诈骗智能机器的想象竞合成为普遍现象。进行司法处理时,应注意盗窃与诈骗的教义内涵,正确选择定性的罪名。
- 潘星丞
- 关键词:盗窃诈骗三角诈骗
- 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被引量:24
- 2010年
-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 潘星丞
- 关键词:传销组织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 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被引量:4
- 2010年
- "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侵犯立法权;"逃逸"无需独立成罪。
- 潘星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