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祥
- 作品数:169 被引量:1,132H指数:19
-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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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被引量:12
- 2004年
-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 王志祥
-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国有金融机构罪刑法定原则国有财产
- 刑罚配置结构调整论纲被引量:24
- 2011年
- 刑罚配置结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原则在刑法中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分配、布置所形成的各种刑罚方法的系统组合形式。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是刑罚功能有效发挥的组织基础。我国刑罚配置结构不合理是制约刑罚功能有效发挥并导致刑罚过量投入的重要原因。因此,对我国的刑罚配置结构应当作必要的调整:在死刑配置方面,取消明显不必要的死刑配置;在自由刑配置方面,调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刑的配置,并废除拘役刑;在财产刑配置方面,调整罚金刑的配置,并废除没收财产刑;在资格刑配置方面,调整资格刑的配置内容、配置范围和配置方式;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配置方面,协调罪种间的法定刑配置。
- 王志祥敦宁
- 关键词: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法定刑配置
-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专题研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犯罪化的思考被引量:1
- 2015年
-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试图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来保障道路公共安全。“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入刑立足于风险社会下道路公共安全易于受到严重危害的考量。其具备作为抽象危险犯予以入罪的现实基础。然而,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可以称之为“抽象危险”,而只有超过了现行非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并且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能够导致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才可被称为抽象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按照抽象危险犯进行处罚,是因为其具备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相当的抽象危险性。
- 王志祥刘婷
-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 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评析被引量:8
- 2012年
-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增设凸显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对法益的保护方面具有鲜明的功利性色彩,同时,也是刑法理性逐渐趋向边缘化的结果。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三种新增行为方式作出准确解读。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应根据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阐释;而对于扒窃行为则可以从地点特征和对象特征两个方面加以限制。就犯罪形态而言,盗窃罪依然是结果犯,既要准确解读,也应清醒地看到立法修改中所存在的问题,如罪刑设置均衡性缺损、罪状设置规范性不足以及刑事处罚边界的模糊。
- 王志祥张伟珂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路径前瞻被引量:31
- 2009年
-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法制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或仅实行假释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格局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方面减刑制度的矫正效果相对较差,其适用率却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尽管假释制度的矫正效果相对较好,却得不到有效适用。这种适用格局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而且明显与世界范围内的减刑、假释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相背离。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路径应当是:一方面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继续适用减刑制度;另一方面,在减刑与假释制度重合适用的领域,即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废除适用减刑制度,并在累进处遇制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假释制度。
- 王志祥
- 关键词:刑法减刑假释
- 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思考被引量:1
- 2012年
-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纳入刑事立法的层面,实现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坦白从宽符合对权利的保护原则、量刑的公正原则和诉讼的效率原则。坦白的主体不包括被告人、罪犯。由此,坦白只能存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成立坦白,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为前提。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的情形,也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经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的,仍然属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将被动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纳入坦白的范围,这是极为不妥的。
- 王志祥段凰
-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自首
- 关于孙伟铭案判决理由定性部分的思考
- 2011年
- 备受瞩目的孙伟铭案已尘埃落定。法院认定孙伟铭追尾后逃逸途中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定性是准确的。但该案终审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定性部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目前,社会舆论对于交通肇事者要求严惩的呼声日益高涨,更有论者主张将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犯罪化,此时秉持理性的刑法理念尤为重要。
- 王志祥刘薇
- 关键词:危险驾驶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02年
- 在对犯罪人已因一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对犯罪人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可能性。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参照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过10年。
- 王志祥
-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刑期判处犯罪人限制加重原则
-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人体器官犯罪被引量:21
- 2011年
-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 王志祥张伟珂
-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非法经营罪人体器官
-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及其刑法意义被引量:10
- 2013年
- 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 王志祥杨莉英
- 关键词:犯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