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旭
- 作品数:5 被引量:4H指数:1
- 供职机构:北京化工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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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从当事人的角度考察被引量:2
- 2011年
- 学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有效说等诸多学说。作为通说的效力待定说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一种介于有效和无效之间的模糊状态,这种认识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原因较多,其中就有切入角度的不同。笔者更倾向于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考察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从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角度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实属有效合同。基于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
- 龚赛红于海旭
-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
- 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分析被引量:1
- 2011年
- 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但由于处分财产属于权利人,因此权利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明确,笔者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来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权利人与所处分财产的权属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那么结合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应当允许权利人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浮动当事人。
- 龚赛红于海旭
- 关键词:无权处分追认合同当事人
- 论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引量:1
- 2013年
- 医疗机构可以被定位为准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医疗机构除了应当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对患者在诊疗活动外因不具有专业性的辅助诊疗活动行为产生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由患方负担举证责任。但当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危险"完全由医疗机构控制和避免时,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减轻原理,缓解患方的举证责任,而使医疗机构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于海旭
-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
- 医疗异常事件处理中的公开披露机制研究
- “Open disclosure”即公开披露机制,是指公开探讨导致患者在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中遭受损害的事件,用表达遗憾和诚挚的歉意来安抚患者及其支持者的情绪并弥补其损失的处理医疗异常事件、避免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一种机...
- 于海旭
-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
- 文献传递
- 《瑞士债法典》的简洁性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以《瑞士债法典》第一编、第二编为视角
- 2012年
- 《瑞士债法典》简洁性的特点体现在用语通俗但不排斥专业性和技术性;条文数量少但内容容量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使法律具有灵活性和全面性。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形式上借鉴《瑞士债法典》,在保证专业化的前提下使语言通俗、简单。表达方面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合并同义词句等立法技术精简条文数量,同时要确保法律用语的明确性和精确性。
- 于海旭
-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