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军
- 作品数:16 被引量:195H指数:7
- 供职机构: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海峡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研究
- 2012年
- 自2008年海峡两岸航空直航以来,两岸民航运输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法律冲突也逐步凸显。由于两岸航空运输不属于华沙体系所规范的“国际运输”.只是一国内两点之间的运输,不适用华沙体系及其所规定的统一诉讼管辖,而两岸又属不同法域,立法不同,因此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冲突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
- 刘胜军杨惠
- 关键词:民事管辖权航空运输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运输发展国际运输
-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被引量:1
- 2014年
- 我国引入优先股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类别股制度的确立。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到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对优先股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否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基于类别表决权上述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述,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 刘胜军
- 关键词:优先股
- 新经济下的双层股权结构:理论证成、实践经验与中国有效治理路径被引量:40
- 2020年
- 新世纪以来选择双层股权结构成为新经济公司的一种新趋势。坚持一股一票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主要从公司民主、最优表决权结构和代理成本三个方面反对双层股权结构,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将降低上市公司价值。股东的共同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非公司民主;最优表决权治理结构是因公司而异多元化的,一股一票虽普遍然非最优;表决权监督机制非唯一治理成本的约束机制,双层股权结构比一股一票更有助于公司关注长期利益和科技创新。从经验研究来看,双层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并不存在确定的负相关关系,甚至存在正相关关系。契合新经济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有助于在“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新经济公司中根据合同而非物质资本进行控制权分配,有助于激励创始股东/管理者进行专属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满足新经济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需要。我国科创板已经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为实现中国的有效治理,除目前科创板集中于事前治理外,还应强化事中治理和完善事后治理,最终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有效治理实现兴“利”除“弊”。
- 刘胜军
- 关键词:代理成本
-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被引量:43
- 2015年
-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确立。优先股等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为类别股股东提供了对不完全的类别股合同进行事后补充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类别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基于上述类别表决权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析,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 刘胜军
- 关键词:优先股
- 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被引量:7
- 2018年
- 我国商事法律开放了优先股的投资准入,但没有为优先股投资者作好相应的退出安排。优先股发行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着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的威胁,甚至面临着利益冲突背景下普通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美国的评估权制度发挥了为少数股东提供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功能和监督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优先股作为公司的权益资本,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保护。美国的评估权制度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从解释论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关于我国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适用范围,修改章程取消优先权或进行根本性结构变化涤除优先股股利应当作为行权的特别触发事项,优先股股东行权应不以对触发事项有表决权为条件。关于行权中优先股的估值,应尊重当事人事前的优先股合同安排;如果未进行事前约定,那么可以参照适用普通股估值的一般方法,法官对此有裁量权,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此进行完善。
- 刘胜军
- 关键词:优先股少数股东
- 双层股权结构控制权私人利益的风险与治理应对——从德国“大众排放门”切入
- 2022年
- 在双层股权(DCS)结构中,传统公司内外部约束机制严重弱化,难以约束控制股东过度追求控制权私人利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扭曲决策。发行优先股形成DCS结构的德国“大众排放门”即是其例。关于DCS结构中控制股东控制权私人利益风险的治理应对,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应当完善低投票权股股东的提案权,增设无约束力表决,强化DCS结构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创立董事会下的公司治理委员会;在外部治理机制上,应强化信息披露,放开股东集团诉讼的前置程序,强化控制股东受信义务。
- 刘胜军邹赛男
- 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从“指导案例51号”切入被引量:5
- 2017年
- 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却规定其对旅客/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从事运输的法律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指导案例51号"中法院判决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承担合同责任,但或许因理论准备不足,论证过程中回避了这一疑难问题,其指导性价值难免受限。相较于履行辅助人,利他合同债务人是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研究对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 刘胜军
-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代码共享利他合同多式联运
- 论股东除名的事由与程序再造被引量:8
- 2023年
- 股东除名不应与股东失权相混淆,其具有解决股东纠纷和打破公司僵局的独立价值。法定除名事由应舍概念式立法,转采例示性类型结合不确定概念的立法模式;在尊重章程除名事由的同时应予严格限制,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嗣后章程除名事由应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关于股东除名决议,从解释论与司法实例来看,决议方法为普通决议,决议程序排除被除名股东表决权,其效力为成立即生效;从立法论来看,决议方法应为特别决议,应增设决议变更之诉以避免表决权排除规则被滥用,其效力应再造为成立未生效。除名决议成立即生效往往会引发效力争议,且不为登记机关所接受,在实践中通常借助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解决此弊端,但因面临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困局而效果不彰。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引入除名之诉并进行具体的程序构造。
- 刘胜军
- 关键词:股东除名
-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被引量:8
- 2007年
- 我国商品房预售中虽确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并未对此登记的性质进行界定,预售合同只是债权合同,在预售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建成后卖于第三人并登记过户,则预购人的权益会受到严重侵害,为周密保护预购人的利益,我国应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刘胜军
-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