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刘胜军

作品数:16 被引量:173H指数:7
供职机构: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7篇股东
  • 4篇优先股
  • 4篇表决
  • 4篇表决权
  • 3篇股权
  • 2篇切入
  • 2篇股东保护
  • 2篇股权结构
  • 2篇衡平
  • 2篇法律
  • 2篇差异化
  • 1篇大众
  • 1篇代理
  • 1篇代理成本
  • 1篇代码
  • 1篇代码共享
  • 1篇德国大众
  • 1篇登记
  • 1篇登记制
  • 1篇登记制度

机构

  • 14篇中国民航大学
  • 1篇清华大学

作者

  • 14篇刘胜军
  • 1篇杨惠
  • 1篇王立志

传媒

  • 4篇河北法学
  • 2篇法学杂志
  • 1篇银行家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学
  • 1篇法制与经济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适用
  • 1篇证券法苑
  • 1篇证券法律评论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1
  • 1篇2020
  • 1篇2018
  • 2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2
  • 1篇2007
1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海峡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研究
2012年
自2008年海峡两岸航空直航以来,两岸民航运输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法律冲突也逐步凸显。由于两岸航空运输不属于华沙体系所规范的“国际运输”.只是一国内两点之间的运输,不适用华沙体系及其所规定的统一诉讼管辖,而两岸又属不同法域,立法不同,因此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两岸航空运输民事管辖权冲突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
刘胜军杨惠
关键词:民事管辖权航空运输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运输发展国际运输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被引量:1
2014年
我国引入优先股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类别股制度的确立。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到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对优先股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否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基于类别表决权上述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述,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刘胜军
关键词:优先股
新经济下的双层股权结构:理论证成、实践经验与中国有效治理路径被引量:39
2020年
新世纪以来选择双层股权结构成为新经济公司的一种新趋势。坚持一股一票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主要从公司民主、最优表决权结构和代理成本三个方面反对双层股权结构,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将降低上市公司价值。股东的共同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非公司民主;最优表决权治理结构是因公司而异多元化的,一股一票虽普遍然非最优;表决权监督机制非唯一治理成本的约束机制,双层股权结构比一股一票更有助于公司关注长期利益和科技创新。从经验研究来看,双层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并不存在确定的负相关关系,甚至存在正相关关系。契合新经济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有助于在“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新经济公司中根据合同而非物质资本进行控制权分配,有助于激励创始股东/管理者进行专属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满足新经济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需要。我国科创板已经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为实现中国的有效治理,除目前科创板集中于事前治理外,还应强化事中治理和完善事后治理,最终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有效治理实现兴“利”除“弊”。
刘胜军
关键词:代理成本
论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置的利益冲突与治理被引量:7
2021年
公司治理结构是动态过程而非静止,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置实现了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动态调整,应当关注这一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治理。新经济公司青睐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结构在于创始股东/管理者为了融资同时又不失去控制权以实现企业家特质愿景,一股一票单层股权结构下委托人——公众股东与代理人——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进行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置的动因,目的是为了降低委托人成本以提升治理效率。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置交易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阶段进行,公司应当进行特殊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进入这一极端治理结构的代理成本风险并承诺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治理安排。为避免创始股东/管理者利用集体行动困难或胁迫公众股东,上市后中途不应当允许进行以稀释和剥夺现有股东表决权为目的的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置交易形式,但是单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中途增发新股发行低投票权股或无表决权股资本重置为双层股权结构应当允许,如果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章程中事先赋予控制股东中途单方面进一步发行无表决权股份,则监管机构和司法结构应当尊重这样的章程安排。随着时间的经过,当双层股权结构治理优势不再,公众股东与作为少数持股控制股东的创始股东/管理者利益冲突加剧,应当进行资本重置终止双层股权结构,自愿资本重置不可行时,应当考虑法定日落条款将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置为单层股权结构。
刘胜军
法学方法论题释被引量:5
2015年
法学方法论近年来有渐成我国法学界的显学之势。但是,学术界对该论题的名称、内容、作用乃至理论预设均存在争议。这使得该领域的研究陷入了形而上的议论中,难有实在的发展。法学应当主要被看作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创造方法、理解方法或分析方法的学问。法学方法论应当在不同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约定意义上为人类创制和适用法律、改进法律提供方法指导。法学方法论应当包括:法学方法论的起点、法学提供的认识、创制与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研究。实践是法律创制的决定因素,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理论预设。
王立志刘胜军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立法意图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被引量:38
2015年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确立。优先股等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为类别股股东提供了对不完全的类别股合同进行事后补充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类别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基于上述类别表决权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析,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刘胜军
关键词:优先股
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被引量:7
2018年
我国商事法律开放了优先股的投资准入,但没有为优先股投资者作好相应的退出安排。优先股发行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着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的威胁,甚至面临着利益冲突背景下普通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美国的评估权制度发挥了为少数股东提供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功能和监督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优先股作为公司的权益资本,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保护。美国的评估权制度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从解释论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关于我国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适用范围,修改章程取消优先权或进行根本性结构变化涤除优先股股利应当作为行权的特别触发事项,优先股股东行权应不以对触发事项有表决权为条件。关于行权中优先股的估值,应尊重当事人事前的优先股合同安排;如果未进行事前约定,那么可以参照适用普通股估值的一般方法,法官对此有裁量权,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此进行完善。
刘胜军
关键词:优先股少数股东
双层股权结构控制权私人利益的风险与治理应对——从德国“大众排放门”切入
2022年
在双层股权(DCS)结构中,传统公司内外部约束机制严重弱化,难以约束控制股东过度追求控制权私人利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扭曲决策。发行优先股形成DCS结构的德国“大众排放门”即是其例。关于DCS结构中控制股东控制权私人利益风险的治理应对,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应当完善低投票权股股东的提案权,增设无约束力表决,强化DCS结构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创立董事会下的公司治理委员会;在外部治理机制上,应强化信息披露,放开股东集团诉讼的前置程序,强化控制股东受信义务。
刘胜军邹赛男
保护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基于政治经济学维度的分析被引量:1
2017年
2013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推动优先股制度的引入,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不少于24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其中以商业银行为主,也不乏实业公司。
刘胜军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维度权利股东非公开发行
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从“指导案例51号”切入被引量:5
2017年
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却规定其对旅客/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从事运输的法律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指导案例51号"中法院判决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承担合同责任,但或许因理论准备不足,论证过程中回避了这一疑难问题,其指导性价值难免受限。相较于履行辅助人,利他合同债务人是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研究对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刘胜军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代码共享利他合同多式联运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