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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亮

作品数:22 被引量:260H指数:9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7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9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1篇赔偿
  • 9篇侵权
  • 6篇民法
  • 5篇损害赔偿
  • 5篇侵权责任
  • 5篇民法典
  • 5篇法典
  • 5篇《民法典》
  • 4篇评注
  • 3篇违法
  • 3篇违法性
  • 3篇民事
  • 3篇恢复原状
  • 3篇法性
  • 2篇许可使用费
  • 2篇要件
  • 2篇生态损害
  • 2篇使用费
  • 2篇侵权责任法
  • 2篇侵权责任方式

机构

  • 20篇武汉大学

作者

  • 20篇李承亮
  • 1篇侯振发
  • 1篇李新天

传媒

  • 3篇法学研究
  • 3篇法学评论
  • 2篇清华法学
  • 1篇武汉大学学报...
  • 1篇法学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法学家
  • 1篇法学教育研究
  • 1篇南大法学
  • 1篇荆楚法学
  • 1篇清华法律评论
  • 1篇中国法学会2...

年份

  • 2篇2024
  • 1篇2023
  • 2篇2022
  • 2篇2021
  • 1篇2020
  • 2篇2019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1
  • 2篇2010
  • 2篇2009
  • 1篇2008
  • 2篇2003
2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课程改革
2015年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优秀法律职业人才的新理念,要求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既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又要面向多样化职业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加强分类教育教学,为毕业生做好接受实务训练和从事实务工作的理论准备。
侯振发李承亮武柳青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个性化培养
论票据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抗辩——兼论票据的无因性被引量:15
2003年
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是指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返还 ,其功能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一样 ,均在于回复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只有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才有发生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的可能性。票据无因性的效力也适用于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 。
李新天李承亮
关键词:票据不当得利无因性抗辩事由票据法
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及其类型化——以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兴起与演变为背景被引量:43
2010年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出发点是"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法国式一般条款的出发点是"不得损害他人",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根据行为的损害结果来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这种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过于宽泛。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时,应当借鉴德国模式的做法,对于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根据其损害结果来认定违法性;而对于侵害绝对权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则根据行为本身来认定其违法性。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认定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其实就是在保护程度上区别对待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
李承亮
关键词:违法性
《民法典》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论纲被引量:5
2022年
构建损害赔偿责任体系,除了应当考虑损害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损害的不同类型,更应当考虑赔偿的不同类型。《民法典》的赔偿责任以支付一定金钱的方式实现,却不以填补损害为限。按照是否以填补损害为目的,赔偿责任可以分为损害填补型赔偿责任和非损害填补型赔偿责任。按照填补损害方式的不同,损害填补型赔偿又可以分为恢复原状型赔偿和价值赔偿。民事责任法不存在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的对立,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之间存在大量交叉。恢复原状型赔偿既属于恢复原状,也属于金钱赔偿。不仅可得利益损失、费用损失等财产损失的恢复原状是以支付一定金钱的方式实现,人身损害、有体物的损坏等实体损害的恢复原状也可以以支付一定金钱的方式实现。恢复原状费用赔偿就属于填补人身损害、有体物的损坏等实体损害的恢复原状型赔偿。民事责任法也不存在恢复原状优先模式和金钱赔偿优先模式的对立。恢复原状只在适用上优先于价值赔偿,而不优先于所有的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费用赔偿在性质上属于恢复原状,其适用顺序同样优先于价值赔偿。人身损害是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伤病、残疾、死亡等肉体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属于非财产损害。
李承亮
关键词:民法典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模式下“权益侵害”功能论被引量:3
2019年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与2018年12月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44条第1款均将权益侵害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未将损害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排他性、对世性较强的绝对权受到侵害的场合,权利侵害的结果能够表彰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债权作为相对权,属于平衡正义的范畴,不可能被侵害.在排他性、对世性较弱的权利以及权利以外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场合下侵害应当解释为损害+不法.德国法理论上通过“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理论所解决的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在我国侵权法上可以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灵活地对不法性进行认定而加以解决.在危险责任的情形下,权益侵害亦能够表彰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为了突破法律对于严格责任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责任条款而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承亮孙鸿亮
关键词:权益侵害一般侵权责任竞合
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的条件和后果被引量:12
2021年
破解合同僵局的关键在于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而不在于合同的解除。如果债务人能够以赔偿损失终止债务关系,合同僵局就不会产生。在《民法典》确立的履行优先模式下,代替型赔偿责任只有在强制履行被排除后才能适用。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债务人的履行,并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的债务人不享有解除权,但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排除对自己给付义务的强制履行。《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并非免责条款,债务人在排除了强制履行后,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债务人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一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继续存在于代替型赔偿与对待给付之间,对待给付义务并不会因为给付义务的履行被排除而受影响。在对待给付为非金钱给付时,债权人仍然可以履行对待给付,并要求债务人全额赔偿给付的客观价值。
李承亮
多元赔偿责任论被引量:14
2020年
侵权利润、许可使用费与损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侵权利润和许可使用费并非间接估算损失的依据。侵权利润标准和许可使用费标准都是独立于损失标准的赔偿标准。我国《民法典》第1182条对多元赔偿标准采用的选择权模式应当推广到其他多元赔偿标准相关规定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侵权利润赔偿和许可使用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并无讨论的必要和空间,二者与损失赔偿一样,都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类型。对于侵权利润赔偿和许可使用费赔偿而言,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仅仅决定责任是否成立,而不决定赔偿的数额。赔偿责任的多元化使原本仅具损害填补功能的赔偿责任具备了利润剥夺功能和得利返还功能。与侵权利润、许可使用费相互替代的实际损失特指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外的损失需要在实际损失、侵权利润、许可使用费之外另行计赔。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准只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替代可得利益损失的侵权利润和许可使用费,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以外的损失。
李承亮
关键词:许可使用费
《民法典》第1207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评注
2023年
《民法典》第1207条以产品“存在缺陷”为要件,法院可以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外对产品的安全性做实质性判断,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该条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第1句是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要件,法院在食品安全标准之外对食品是否安全做实质判断,对于该规定的适用并无实质意义。《民法典》第1207条将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规定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就是明确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购买者不享有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计算基数乘以惩罚倍数计算,而不应当由法院任意酌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准确确定不应成为任意酌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死亡和健康损害本身不能以金钱衡量,不适合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但针对死亡和健康损害的赔偿金额却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该条“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表述中,“相应的”这一限定语主要是针对弹性赔偿倍数,而不是针对计算基数。
李承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行为要件
《民法典》第1179条第1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评注
2024年
本条规定的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的(部分)项目,而不是在界定人身损害的范围。本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列举为封闭式列举。治疗和康复费赔偿填补的是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人身损害,该赔偿责任在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之时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进行了定额处理,而第7条第3款则属于降低误工损失证明标准的规定。在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的误工损失时,侵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在未受侵害时不可能获得该收入抗辩。
李承亮
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被引量:69
2009年
德国法中损害赔偿的外延远远大于我国民法中的赔偿损害和赔偿损失。弄清损害观念的源流和德国民法中的赔偿方式,才能澄清由于将德国法中的损害赔偿等同于我国法中的损害赔偿所造成的误解。以德国损害赔偿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方式的缺陷。侵权责任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列举的层面,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至少在侵权法领域,集中系统地解决民事责任的方式与范围问题是可能的。
李承亮
关键词: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恢复原状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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