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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

作品数:155 被引量:2,361H指数:30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社会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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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2007
  • 3篇2006
  • 11篇2005
15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私法的公共性维度——“公共性私法行为”的四维体系被引量:30
2016年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为、公共私法责任的兴起,是否意味着要对传统的私法结构进行重构?我们用何种法律模式去调整公共民事/商事行为?这是今天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一些国家采取单行法模式回应私法公共性的部分领域,例如,对公共法人,单独制定公共企业法予以调整,对公共财产单独制定公共财政法/财产法予以保护。此种集约立法,有助于凸显私法行为的公共性,引起社会对其特别关注。但私法的公共性在不同领域,其表现程度存在差异,并非所有"公共性的表现"均需单独立法。惟在观念上,有必要形成"公共民事/商事行为"的法律架构,以公法及私法的观念,交错调整该种行为,才能构造适当规范,满足公共性私法行为之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此前的私法构往往忽略这种观念。
蒋大兴
关键词:私法公共性公共财产
“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被引量:60
2015年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蒋大兴
关键词:资本股东承诺出资
超越“模仿企业/公司”的逻辑——中国小商人(个体工商户)法政策之定位优化被引量:4
2023年
中国长期对小商人的法律规制倾向于“模仿企业/公司”,不重视对小商人的“区分管理”,更缺乏对小商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别优待。此种“混同管理”的思维,实际上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化”,未能妥当定位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商人”的性质。今日之商法学界亦欠缺对“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区分研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在名称、从业人员以及账户开设、财产主体、纳税主体、责任承担等人格要素上均存在“分离不彻底”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上述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使商事组织超越传统的投资人人格而日益独立,形成对组织名称、组织设立程序、组织运营、组织交易、组织责任在法体系上的单独对待。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维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本质不同。鉴于中国当前社会之发展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等小商人全部改造为个人独资企业会增加自然人从事商营业之成本,故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优待立场”,以适应底层社会“通过营业解决谋生”的民事需求。
蒋大兴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小商人企业登记
论债转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兼谈国企改革的法观念被引量:47
2000年
蒋大兴
关键词:债转股公司法债权出资
公司法改革的文化拘束
2021年
《中国法学》二〇二一年二期,二三〇〇〇字改造公司的信用基础:从“物”到“契约”再到“人”(一)“物的信用”时期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物的效用,无论是重视“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都是一种物的信用范畴。因此,公司法致力于规定股东出资财产的类别,致力于股东出资的评估、验资、实际缴纳到位,致力于关于公司资本变动的各种严格规范。
蒋大兴
关键词:验资股东出资资本信用信用基础公司法资产信用
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再造——基于“夹层代理”及现实主义的逻辑被引量:40
2020年
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应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判断未充分考虑企业治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代理权下沉"。中国公司的组织构造是一种夹层结构——董事会居于股东会与经理层之间,此种夹层机制导致决策层级多、效率低下。公司内部至少存在四层代理权,组织法应介入多层次内部代理行为的调整。拥有法律强权的董事会,在实践中早已"形式化"。大量公司经营决策是由经理层完成,"决策者不管理、管理者不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必要将董事会从日常经营事务中解放出来,让其致力于公司战略改进和经理层评价,股东会也应远离具体经营。由此,公司法应夯实经理层的经营决策职权,与其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不如认可"经理人中心主义"。为保持机构弹性,还应允许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股东协议等方式修正公司机构的法定职权,以此维持公司治理世界的弹性结构。
蒋大兴
关键词: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职权
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被引量:112
2005年
文章提出了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理论 ,将知情权区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 (变态行使 )两种样态和三种层次 ,认为知情权的救济———第三层次的知情权可以独立于股东资格而存在 ,从而检讨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狭隘框定知情权内涵的习惯思维。同时 ,采取类型化的策略 ,对股东知情权受损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进行了切合实际的重构。并且指出 ,股东知情权的边界 ,既有明示边界 ,也有隐示边界 ,但对所谓隐示边界的范围 ,仍有不同理解 ,有待立法完善。
蒋大兴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救济司法公法私法股东资格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之赔偿责任被引量:8
2020年
李志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涵和效力的发展与拓展,在实务界产生重大影响,将产生一系列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案件。对于担保无效的责任问题,《纪要》第20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法律规定要有决议,债权人接受无决议的担保,过错在债权人,此时公司无过错,应当无责任;观点二:公司有选任责任,选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不当,才导致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越权代表,签字并盖公司印章,故公司应当承担不超过1/2的补充赔偿责任。请问您怎么看?
李志刚李靖王志诚叶林李荐张巍朱晓喆陈醇纪海龙田朗亮王建文李宇李建伟傅穹黄辉谢澍蒋大兴朱虎贺剑熊丙万王长军
关键词:担保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担保法合同无效变造
国资监管职能的重组
2019年
中央关于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规定,引发了国资监管权力分配以及国企治理结构设计的困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不设立监事会,主要是指其不设立外派监事会,并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设立内部监事会进行国资监管职能调整,也即,此调整仅仅是“国家审计职能”的优化,并非“社会审计职能的取消”,更非“国企公司治埋开始向审计署转移”。
蒋大兴
关键词:国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国企治理审计职能外派监事会
“法人格否认裁判”之效力射程--“法人格否认裁判”是否具有跨域效力?被引量:1
2023年
实质合并破产或重整中已生效之法人格否认裁判,能否直接用于公司法、证券法纠纷中关于法人格独立性之判断?实践中常有争议。公司法关于法人格独立性之要求,侧重于“惩罚主义”思维,旨在让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之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采测试标准主要是“过度控制”“人格混同”和“资本不足”;证券法侧重从“预防主义”角度,确保发行人在公开融资时,不做虚假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做出正确判断;在破产法上,主要是基于如何有利于增加破产财产池中的财产数额及企业之重整价值来考量法人格否认的,裁判标准更为概括和模糊,法院大多在“破产”或“重整”有需要时,从“人格高度混同”“财产区分成本过高”“有助于提升破产及重整效率、提高清偿之公平性”等角度,做出实质合并破产或重整裁定。因此,不同法域对法人格独立虽均有要求,但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法人格否认之主体、证据标准、责任构造要件等均存在差异。故法人格否认之裁判并不当然具有“普适效力”,应明确限定破产法中法人格否认裁判的效力射程,以维护不同法域中“公司人格独立性”所意图实现的多维功能,此系“部门法尊重”之当然之理,也是“尊重部门法”在救济/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蒋大兴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证券法破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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