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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春

作品数:7 被引量:9H指数:2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2篇法律
  • 2篇法治
  • 1篇傣族
  • 1篇行政
  • 1篇行政收费
  • 1篇义务
  • 1篇政府
  • 1篇制度化
  • 1篇少数民族
  • 1篇社会矛盾
  • 1篇社会稳定
  • 1篇社会稳定风险
  • 1篇视域
  • 1篇收费
  • 1篇特殊权利
  • 1篇权利
  • 1篇群体性
  • 1篇群体性事件
  • 1篇习惯法
  • 1篇消亡

机构

  • 6篇四川大学
  • 1篇云南大学

作者

  • 6篇刘红春
  • 1篇周伟
  • 1篇李云波

传媒

  • 2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领导科学
  • 1篇学习与实践
  • 1篇贵州民族研究
  • 1篇民间法

年份

  • 1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我国行政收费法治建构研究的反思与展望被引量:1
2013年
学界在行政收费的概念、存在基础、性质、种类项目、立法、与执法等方面的研究有较大进展,但对行政收费的救济、研究视野、理论体系构建以及公众参与等问题的研究存在着某些漏洞与深度不够等问题。行政收费法治化离不开理论研究支持,其理论研究应当以法治化为中心,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以期为我国行政收费法治化的理论与实务建构提供有益见解。
刘红春李云波
关键词:行政收费
完善少数民族特殊权利诉讼保障的思考被引量:1
2014年
诉讼保障是少数民族特殊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保障机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有利于国家对各少数民族特殊义务的履行,有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与巩固、人权司法保障的推进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并最终促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机制在原告资格、适用范围、司法人员等诸多方面都面临困境。因此,要有效发挥诉讼保障少数民族特有的个人或集体权利的重要作用,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破解,即逐步赋予原告资格、稳步放开诉权保障范围、公正设置举证责任、合理配置司法人员等,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少数民族特殊权利诉讼保障机制。
刘红春
关键词:特殊权利国家义务民族平等
单一到综合:防灾减灾立法范式的转变被引量:2
2015年
我国单一型的防灾减灾立法范式,是基于特殊的法治发展历程形成的,该范式虽然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综合型立法出现后有所发展,但至今尚未实现从单一向综合的立法范式转变。这种单一的立法方式,已无法应对灾害发生的复合化、综合型立法修订滞后、法律部门间衔接不济等新情况。美国、日本的单一与综合兼容的立法范式,为我国防灾减灾立法范式的革新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从制定综合型法典,推行本土化发展,修改和衔接单行立法等方面,形成以综合立法为主导,单一综合多元并存的防灾减灾立法新机制。
周伟刘红春
关键词:防灾减灾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法的思路被引量:5
2014年
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重大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与社会矛盾,提高重大决策的安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立法。但目前这一领域不仅立法非常少,而且没有把中央和地方多年的有益于规范化治理经验及时转为系统化的法律规范,这导致该领域法治水平亟待全面提升。在宪法与立法法的指导下,通过及时有效的立法转化与科学合理的体系化立法等方式,将可以全面促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立法。
刘红春
关键词: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法律体系
法治政府视域中公务接待标准制度化的法律思考
2014年
公务接待标准制度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法治政府视域中,公务接待法律标准具有公开性、统一性、清晰性、层次性、强制性与权责性等特点。它的建构对于促进接待明确与接待公开、推进有效接待与廉洁接待、实现依标与依法接待、治理腐败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硬性接待标准、组织实施接待标准和对接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就是必要任务,重点应该从平衡定性与定量、协调静态与动态、结合科学分类与长期规划、宣传的体系化与通俗化、预决算与公务卡的推广、监督多元化、内部食堂监管等方面实施,最终为促进法治政府的逐步建成提供一份支撑与正能量。
刘红春
关键词:法治政府法律标准
消亡与融合:傣族习惯法变迁的规律性阐释
2014年
为适应不同时期的具体国家法环境,傣族习惯法始终在不断变迁,即处在面对国家法统治不断消亡与融合的状态中,这个状态既是对变迁过程的法理描述,也是对变迁结果的法制释义。古今中外的法律进化规律证明:拒绝变迁意味着傣族习惯法的整体消亡,而接纳变迁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法制的融合,还是对傣族习惯法'弃糟粕取精华'的有效整合式传承,即消亡糟粕、融合精华。基于此语境,从傣族习惯法变迁的两条主线:'消亡'与'融合'切入,通过建设性的批判来阐释傣族习惯法变迁的一些规律性形态包括过程律、原因律与结果律,并探寻傣族习惯法未来的塑造及有益于国家法治的构成性元素。最终,挖掘出傣族习惯法变迁的部分规律,引领其创造性地传承与发展。
刘红春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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