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筱璐
- 作品数:19 被引量:55H指数:4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促进作用被引量:6
- 2014年
- 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遭受南海争端国以及欧美学者的挑战。这些学者认为,《海洋法公约》只有限地讨论了历史性海湾及历史性所有权,中国的主张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从历史性权利及一般性海洋法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历史性权利对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扩展、海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基线制度的发展方面。从历史性权利对上述规则的产生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可以分析出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规则的动态发展中,是对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确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断促进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永恒存在的价值。因此,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系统性规定历史性权利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海洋法公约》排除、摒弃或合并历史性权利的证据。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促进作用,充分证明二者的相容性。
- 雷筱璐
-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海洋法公约》国际法规则
- 论南海诸岛领土争端的国际仲裁
- 雷筱璐
- 关键词:国际仲裁
- 为确立管辖权对“争端是否被解决”争端的判断——从“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思路谈起被引量:1
- 2021年
- 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就"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作出初步反对意见判决。马尔代夫提出了五项初步反对意见,其关键在于英国与毛里求斯存在未决的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问题。特别分庭判断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是否依然存在的逻辑是判断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及联合国大会决议是否已经解决了该争端。特别分庭在毛里求斯和英国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内涵及法律效果存在争端的情况下,通过判断咨询意见及联大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认为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已经被解决,实质上涉及了它本没有管辖权的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为确立其管辖权,特别分庭可以对咨询意见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效果作出解释,但行使这种权力应秉持审慎态度。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尽可能避免处理第三方权利问题以及实质处理本没有管辖权的主权问题。该案特别分庭在管辖权阶段考虑争议是否存在时,也不应对双方主张进行实质合法性评估。特别分庭的做法体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值得关注。
- 雷筱璐
- 关键词:海洋划界争端解决
- 国际法保护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驳菲律宾反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主张
- 2016年
- 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保留;这些权利存在于沿岸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就像起草者所设想的,它们与《公约》的文本和意图兼容。历史性权利在包括《公约》在内的海洋法和国际法上确有依据,中国南海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有坚实的基础。
- 苏拉·古普塔(美)吴蔚余敏友雷筱璐
-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评南海案历史性权利诉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被引量:1
- 2016年
- 对于菲律宾提出的所谓历史性权利诉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肯定了中菲之间存在有关争议,并认为有关诉求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质,其管辖权问题将与实体问题合并审理。仲裁庭对有关争议定性的裁决建立在对中方有关主张的曲解之上,其有关管辖权问题的倾向和态度也值得探讨。仲裁庭的有关做法并没有尽到"查明管辖权且有关主张在事实和法律上确有依据"的义务。仲裁庭不应在无法客观判断争议是否真实存在、无法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对有关问题作出裁决。
- 雷筱璐
-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管辖权
- 重视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唯一性被引量:1
- 2007年
- 许红雷筱璐
- 关键词:行政执法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工作社会基础行政许可法
- 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的可能性——国际法分析被引量:19
- 2011年
- 南海诸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周边国家为了争夺该海域的资源,纷纷开始对南海诸岛实施抢占、提出领土主张,南海局势向着复杂化、国际化的方向恶化。我国一贯主张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南海争端其他各方对此并无积极响应,近年来仍然以各种方式强化对岛礁的占领,使南海局势更加复杂。本文从国际法学角度,讨论了国际仲裁作为领土争端解决方法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分析了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所面临的有关实体法、程序法问题,希望能为探寻南海争端的解决方式提供另一种思路。
- 余敏友雷筱璐
- 关键词:国际仲裁
- 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解决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有害影响的国际法问题
- 2024年
- 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程序中,小岛屿国家希望通过国际海洋法中海洋环境保护规则的解释和发展推动其他国家承担更多具体的气候变化减排义务。其焦点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项下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为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义务提供具体履行评价标准。《公约》第192条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一般性义务,并可以通过与其他国际法义务的系统解释为气候变化导致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及其履行标准提供参考。但是,《公约》第192条的解释和适用必须考虑气候变化导致的海洋环境有害影响的特殊性,必须以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所设定的义务为限度,考虑国家各自的能力和发展需求,促进《公约》与全球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协同治理。
- 雷筱璐
-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勤勉义务协同治理
- 第五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国际论坛综述
- 2019年
- 2019年9月21—22日,第五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国际论坛在武汉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南海研究院联合主办,共有来自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瑞士、日本、韩国等国,以及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50多位学者参加会议。
- 边海胡杰吴蔚王竞超刘春明黄伟薛志华章成谭秀杰苗丹丹徐广淼雷筱璐张愿范斯聪叶正国胡杰(整理)
- 关键词:领土主权海洋权益
- 南海仲裁案所涉历史性权利问题裁决的国际法批判被引量:3
- 2017年
-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就管辖权而言,仲裁庭的管辖权缺乏依据,因为其裁决不仅以对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性质错误的认定为基础,而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问题。就实体事项而言,仲裁庭选择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有关规则为起点,其分析框架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解释,有失偏颇,结论荒谬,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性权利证据采用双重标准,忽视了中国渔民发现、开发、利用南海岛礁的行为与有关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密不可分,从而歪曲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仲裁庭上述裁决预设立场,偏袒菲律宾,显失公平,既不合法,又无正当性。
- 雷筱璐余敏友
-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