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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红

作品数:11 被引量:35H指数:3
供职机构: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犯罪
  • 3篇刑事
  • 3篇报应
  • 3篇报应主义
  • 2篇刑罚
  • 2篇刑事司法
  • 2篇刑事司法模式
  • 2篇义务
  • 2篇社会危害
  • 2篇社会危害性
  • 2篇司法
  • 2篇司法模式
  • 2篇侵害
  • 2篇恢复性
  • 2篇法益
  • 2篇法益侵害
  • 2篇犯罪本质
  • 2篇不真正不作为...
  • 2篇不作为
  • 2篇不作为犯

机构

  • 11篇华东师范大学
  • 1篇云南大学

作者

  • 11篇孙立红
  • 1篇姜昕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首都师范大学...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法学家
  • 1篇公安理论与实...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刑事法评论
  • 1篇2007年度...

年份

  • 1篇2015
  • 2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08
  • 1篇2007
  • 1篇2003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多元选择困境下的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及其解决--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点被引量:10
2013年
与传统报应或预防性刑事司法的单一目标不同,恢复性刑事司法以广泛的社会修复为目标,因此在其实践中必将面对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所引发的冲突,从而陷入多元价值的选择困境。传统的刑罚目的观念无法解决恢复性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只有新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刑罚纯粹化的观念,能够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去刑罚化的内涵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通过其内含的"具体正义"、"均衡"要素,完成了对传统报应性刑罚观的修正,并使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终达成社会修复的目标。
孙立红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犯罪本质理论及其批判——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争议出发
2012年
所有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几乎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犯罪本质理论不应成为刑法研究的内容,因为其会导致犯罪判断的笼统与超法规化,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科学的犯罪论的阶层体系,应当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
孙立红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犯罪本质
论报应主义刑罚的积极价值被引量:7
2015年
报应主义刑罚观念是刑法针对已然犯罪行为的应答,这使得它难以产生出面向未来的效果,因此,针对报应主义的批评主要是认为它不具有社会治理的效果,是一种消极的甚至是一种纯粹破坏性的刑罚观念。为了回应这一质疑,必须回归到报应主义的内涵,即一种蕴含着确认公民自由的报应主义刑罚理念。如果为了回应对报应主义刑罚消极性的批评,仅仅考虑报应主义在建构国家与法的合法根据上的积极价值,则将潜藏着维护法之权威优越于确认自由的危险。因此,有必要进入报应主义的另一维度,即从实践具体正义的角度——恢复到一种平等状态,以发掘其积极价值。在这一维度,报应主义刑罚观的价值在于使被害人能够作为一方积极主体参与刑罚基准权的博弈,从而使法对正义的追求不再体现为纯粹的结果性要求,而是一种实践性机制,在这一点上,古老的复仇法则为这种参与提供了值得参考的刑罚价目表。
孙立红
关键词:报应主义刑罚价值
比较评析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质被引量:3
2008年
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孙立红
关键词:紧急避险
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被引量:1
2008年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意义不仅体现在直接根据宪法对其他法律在制定、适用过程中的违宪情况加以检查,也体现为利用宪法的价值原则来引导和解读其他国家法律。由于宪法与刑法共同承担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因此宪法价值能够作为刑法原则的阐释基础。在承认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现有的罪刑法定及罪刑均衡原则均应当从宪政视角加以审查,在解释"法定"及"均衡"的内容上,应强调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宪政的自由主义原则。
孙立红姜昕
关键词: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再论社会危害性——对犯罪本质理论的批判
2012年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孙立红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犯罪本质
从非目的犯看我国金融犯罪立法价值取向
我国刑法典传统上针对金融领域的犯罪,一直采取谨慎介入的姿态,这从刑法典的一些相关罪名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传统刑法典对金融犯罪的规定,显然是秉承着一种主张经济自由、保护私人权利的观念出发,认为只有当经济行为明显侵犯其他公民...
孙立红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立法
文献传递
来自非齐次分布的次序统计量的随机比较
孙立红
论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被引量:9
2013年
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孙立红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
规范性的事实支配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对三种不作为犯理论的批判性思考被引量:2
2014年
不作为在传统理论中是'无',为了获得与作为相同的刑法上的地位,不作为的研究必须要'无中生有',这便是不作为正犯判断的核心。早期该研究的重点在于,突破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的差异,寻找不作为与作为之问在价值判断上的等值性,从而确定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研究成为了不作为犯理论的重点。[1]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是否可罚,以及处罚的范围和程度上,必须以与作为犯的等价值判断为必要条件,因而与作为犯的处罚原则相比,对不作为犯的处罚属例外、特殊的规定。
孙立红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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