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谢晓琳

作品数:8 被引量:50H指数:4
供职机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民事
  • 2篇侵权
  • 2篇侵权救济
  • 2篇无过错
  • 2篇无过错责任
  • 2篇律制
  • 2篇民事侵权
  • 2篇救济
  • 2篇环境民事
  • 2篇环境民事侵权
  • 2篇环境侵权
  • 2篇环境侵权救济
  • 2篇过错
  • 2篇过错责任
  • 2篇法律
  • 2篇法律制度
  • 1篇代理
  • 1篇代理关系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裁决

机构

  • 8篇佛山科学技术...

作者

  • 8篇谢晓琳

传媒

  • 2篇佛山科学技术...
  • 1篇商业研究
  • 1篇兰州学刊
  • 1篇集团经济研究
  • 1篇求索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金融教育研究

年份

  • 1篇2008
  • 1篇2007
  • 1篇2006
  • 1篇2005
  • 3篇2004
  • 1篇2003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被引量:17
2005年
谢晓琳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质量要求环境容量排污单位污染成本
论和谐社会中的法官裁判原则
2006年
对绝大多数民众来说,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就是能不能“同事同判”。相反,如果“同事不能同判”,则不仅会对人的价值与法的公正造成伤害,而且势必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根本性的危害。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以“同事同判”为核心,建立起符合中国法治社会特殊性的司法秩序,让法官建立正确的司法理念,遵循理性的裁判原则,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谢晓琳陆国东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官裁判原则
环境民事侵权中无过错责任的走向与侵权救济的发展趋势被引量:8
2004年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偿还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当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超出了民法领域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也将发生新的趋势。
谢晓琳
关键词:环境民事侵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环境侵权救济
环境民事侵权中无过错责任的走向被引量:2
2004年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对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有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满足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
谢晓琳
关键词:环境民事侵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环境侵权救济
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范围界定
2007年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肇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美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有两个重要标志,一个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多德与伯乐教授的著名论战,在这场论战中,学界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另一个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以宾夕法尼亚州立法为先导,二十九个州(即超过半数的州)修改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谢晓琳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经济学家
关于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司法变更权的思考被引量:6
2003年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必然涉及对民事权益的审查和确认,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因而,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具有其特殊性,行政裁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应享有司法变更权,而这种变更权应是有限的变更权。
谢晓琳
关键词:行政裁决
论民商立法中连带责任的膨胀被引量:15
2004年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我国民商立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较为零乱分散,且出现不断扩张膨胀的趋势。连带责任的确立,可以防止某些具有不法目的的个人或组织轻易行事,进行诈骗,同时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是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他人责任,而且是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的要求极为苛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立法应当慎之又慎。
谢晓琳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代理关系民事责任
越位与缺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政府的责任主体定位被引量:2
2008年
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政府的制度行为。其责任主体有政府、企业、个人,但最终责任主体是政府。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关键看政府在这一制度行为中是否负起了应有的责任。在社会保障的有所为领域,政府应该介入并强化自己的责任,在有所不为的领域,应当适当退出,充分发挥民间生活资源的功能,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避免政府角色的缺位与越位现象。
谢晓琳
关键词:越位缺位社会保障政府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