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虎
- 作品数:6 被引量:5H指数:2
- 供职机构: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析被引量:2
- 2007年
-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 赵林虎杨文杰
- 关键词:刑事和解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
- 刑事诉讼视野中检察权的性质及其配置探析
- 2005年
- 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的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国家公权力,实际是一种行政权。我国现行检察权的构成必须排除法律监督权而使检察机关仅承担控诉职能。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纳入控、辩、审的正三角结构中,接受司法权的监督才符合刑事法治和形式理性的要求。
- 赵林虎
-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刑事诉讼结构
- 略论人身危险性与犯罪定量的关系被引量:2
- 2010年
-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现实的或可能的危害的属性,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现实性和可能性、已然性和未然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统一,是特定人格与非特定人格的统一。因此,两者的关系就表现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内容,人身危险性是表征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范畴。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犯罪定量的角度看,如果犯罪数额、犯罪结果等因素是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因素,那么,人身危险性则可以与主观恶性、罪过心理等主观因素一起被视为犯罪定量的主观因素。
- 赵林虎
-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
-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定量的合理性及其模式被引量:1
- 2010年
- 犯罪定量是中外刑法研究的共性模式。在我国刑法中质量互变规律是犯罪定量因素存在的认识论前提;刑法的谦抑性是犯罪定量的价值基础;"二元的制裁模式"是犯罪定量的现实政治基础;重刑主义传统影响下的法不责众的法文化心理是犯罪定量的现实文化基础。一些学者提出我国的犯罪定量模式是"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的看法,并没有较好地反映我国犯罪定量的真实场景。"立法定性与定量+司法定量"才是我国犯罪定量的真实模式,这种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的混合模式更具有中国语境中制度上的契合性和实践上的适应性。
- 赵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