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矛锐 作品数:51 被引量:211 H指数:8 供职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重庆市教委科研基金 重庆市卫生局科研项目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医药卫生 文化科学 经济管理 更多>>
公立医院运营中引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理论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12 2014年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方式之一,也是私营部门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路径。在厘清公立医院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内涵的基础上,对我国公立医院运营引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探讨。针对其面临的专业促进机构的缺乏、法制体系与监管体系的不完备、公众的认知误区等问题,提出成立专业独立的促进机构、构建系统权威的法律框架、完善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树立正确理性的公众认知等解决对策。 丛煜 钱矛锐关键词:卫生改革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乡村医生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被引量:45 2009年 现今,乡村医生专指取得了乡村医生证书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这类村级行医群体。在乡村医生个体经营村卫生室为主导的农村卫生服务模式下,造成了诸多不利于农村卫生服务发展的现实问题。要想改变农村卫生服务的现状,就必须摒弃以市场为主导的个体经营模式,建立一种全新、有效的乡村医生长效运行机制。 钱矛锐 杨竹 陈永忠关键词:乡村医生 村卫生室 知识经济时代中国高校普及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思考 被引量:8 2007年 在知识经济时代,重视并普及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与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大势以及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不相适应,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不仅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需要,而且也是当代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需要。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既要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又要与大学生的创新教育相结合。 钱矛锐关键词:知识经济 知识产权 素质教育 高校 商誉权法律属性争议之澄清 被引量:1 2007年 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有知识产权说、复合权说和人格权说三大观点。知识产权是建立在公共产品上的非绝对化私权;商誉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商誉权作为绝对的私权与知识产权有着本质区别。复合权说强调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而通过与性质最相似的形象权比较可知,复合权说夸大了商誉权的保护范围而存在理论缺陷。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 钱矛锐关键词:商誉权 知识产权 人格权 财产权 形象权 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建设的理论探索 被引量:8 2010年 现有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模式下,各项目省市重具体培训工作成效轻长效机制建设成为普遍现状,难以保证该推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以政府委托、第三部门主导、市场积极参与的推广模式和组织机构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第三部门的组织机构中,存在着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两种选择。 杨竹 钱矛锐关键词:卫生适宜技术 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 医疗行为、非法行医及非医疗消费性服务之比较界定 被引量:7 2007年 搞清楚医疗行为与非医疗的消费性服务行为之间的区别,明确医疗行为区别于非法行医的法律内涵具有现实意义。对医疗行为主体和内容的严格限制是区分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的关键;医疗行为与非医疗的消费性服务行为之间在实施主体、行为内容和性质、损害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钱矛锐关键词:非法行医 法律内涵 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9年 我国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卫生监督执法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到相应对策,具有现实的意义. 钱矛锐 皮顺风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 关于民营医院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职业技能的培训现状研究——以重庆市璧山区为例 被引量:1 2017年 目的:了解璧山区医务人员对关于医疗法律常识的熟知程度,探究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职业培训状况,并针对这样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方法:对璧山区十几家民营医院采取问卷调查法和院领导面谈法。结果:璧山区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预防预处理的职业培训并不完善,相关制度的落实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结论:璧山区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职业培训,提升培训水平。 钱矛锐 崔洪兴关键词:医疗纠纷 公立医院融资途径及其风险控制的研究 被引量:3 2013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整体需求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公立医院能够提供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因而研究如何在政府财政对公立医院投入长期不足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公立医院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聂露 钱矛锐关键词:融资途径 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投入 政府财政 生活水 输血感染致损赔偿归责原则的探究——从《侵权责任法》第59条窥见 2014年 输血是临床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至今对血液的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灭活技术尚未完全解决,输血感染还难以完全避免[1]。细菌、病毒、寄生虫、螺旋体均可经输血传播,其中病毒对受血者威胁最大,特别是丙型肝炎病毒(HCV )和艾滋病病毒(H IV ),丙型肝炎容易慢性化,对受血者健康危害大;艾滋病病死率极高,无特殊治疗方法[2]。而其他因输血感染的疾病如乙型肝炎、梅毒、疟疾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对受感染者造成经济、心理和生理上的打击。虽然,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59条指出,输血感染赔偿问题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输血感染者求偿仍然困难,甚至部分感染者得不到赔偿。为改善这一状况,有必要以该法条为基点,对我国输血感染的致损赔偿归责问题进行探究。 张倩 钱矛锐关键词:输血感染 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微生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