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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青

作品数:20 被引量:22H指数:2
供职机构: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意思表示错误
  • 3篇善意
  • 3篇善意取得
  • 3篇重大误解
  • 3篇法律
  • 2篇动产
  • 2篇信赖保护
  • 2篇上访
  • 2篇农民
  • 2篇冒名
  • 2篇法律错误
  • 2篇表见代理
  • 2篇不动产
  • 2篇处分
  • 1篇动机错误
  • 1篇新升本科院校
  • 1篇信访
  • 1篇以人为本
  • 1篇意思自治
  • 1篇意思自治原则

机构

  • 16篇周口师范学院
  • 5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16篇李俊青
  • 1篇倪龙燕

传媒

  • 2篇周口师范学院...
  • 1篇教育与职业
  • 1篇佳木斯大学社...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黑龙江社会科...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青海社会科学
  • 1篇农业经济
  • 1篇辽宁行政学院...
  • 1篇农村经济
  • 1篇广西警官高等...
  • 1篇赤峰学院学报...
  • 1篇北方法学
  • 1篇中共郑州市委...
  • 1篇人民论坛(中...

年份

  • 2篇2017
  • 3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4
  • 3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 2篇2010
2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与国外错误制度比较研究
2016年
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不同于英美法之错误制度,亦与德国法之错误制度在立法模式、错误类型以及救济模式上存在诸多不同。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虽然最初是以苏联为媒介,间接继受法国之错误制度,但在多年的实践运行中,一方面在适用范围、思维模式上与德国民法之错误制度逐渐靠近,而与法国之错误制度渐行渐远;另一方面在运行过程中亦获得了不同于德国和法国错误制度之新特点——即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以错误之重大性、损害之严重性、错误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的错误模式。
李俊青
关键词:重大误解动机错误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研究——以德国和法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
2010年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通过对比德法两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原则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理依据,而过错责任原则是赃物善意取得做出例外规定的内在依据。结合中国国情,应引入公平原则,在区分赃物和遗失物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李俊青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
意思表示错误“重大性”之认定被引量:1
2016年
在认定意思表示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运用合意原因说与理智因果关系说的得出之结论几乎一致,但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合意原因的立足点是契约正义,而理智因果关系说之立足点是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因误解所遭受之损失是否巨大,不应作为误解是否具有重大性之必要条件条件;关于标的物之质性发生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之标准。总之在认定误解是否重大时,并无万能的公式可以嵌套,应结合契约之具体情形,妥善均衡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关系。
李俊青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
农地入股流转模式不可行性分析
2013年
为了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很多专家学者建议采用农地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笔者认为此种流转方式不可行:一是股份制不适合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土地入股对农民来说风险大于收益;三是土地入股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四是土地入股危及粮食安全。
李俊青
关键词:土地入股平均利润率粮食安全
“反租倒包”流转模式可行性研究被引量:9
2012年
反租倒包一度被专家学者推崇为最优模式在全国推广,但目前却受到多方面的批评,中央政府曾经在2001年和2008年两度叫停反租倒包的模式。但在实践中各地依然采用"反租倒包"的模式流转土地。本文以交易成本、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为视角进行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单就反租倒包模式本身而言,依然是一种合理的土地流转模式,反租倒包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农民利益、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并不是反租倒包这种模式造成的。应在厘清是非的基础上,构建相关配套措施,使得反租倒包能正常发挥功能。
李俊青
关键词:土地流转反租倒包交易成本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
2015年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从本质上说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按照法律行为的理论解决。犯罪行为中受害者主观上的善意恶意对其应否遭受损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李俊青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表见代理信赖保护
从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发展看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出路——在“广泛的民主性”与“较高的专业性”之间徘徊的人民陪审制被引量:1
2013年
陪审员产生方式、适用范围所要体现的民主性要求与审理案件所需要的专业性要求之间的矛盾是我国陪审制名存实亡的根源。因此,我们应借鉴英美的小陪审团模式,陪审员只负责认定事实,而不适用法律,降低法律对陪审员专业性要求;对陪审员产生条件做适当限制,提高陪审员素质;缩小陪审制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一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及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使得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实现司法民主,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
李俊青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员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2017年
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体例上看,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规定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在实施重大误解规则方面,仅以买卖合同为原型展开,使用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表述方式,既不具有将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统合规制的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也不具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设定不同错误制度的分散立法的优点,却保留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救济范围过窄,无法妥善解决法律错误问题。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重大误解制度立法体例之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可救济的错误的类型,妥善解决法律错误的法律调整问题。
李俊青
关键词:法律错误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
“法律不知有害”质疑被引量:2
2016年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事实的不知无害,对法律的不知有害,因而实务中对法律错误一般不予以救济。但事实上,不管是在罗马法上,还是在当代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都会对部分法律错误予以救济。而在确定何种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时,应充分考量在特定情况下对表意人"知法推定"的合理性以及表意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李俊青
关键词:法律错误意思表示错误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
2015年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从本质上说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按照法律行为的理论解决。犯罪行为中受害者主观上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其应否遭受损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李俊青
关键词:善意取得表见代理信赖保护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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