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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炜

作品数:7 被引量:12H指数:1
供职机构:江西警察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法益
  • 2篇盗窃
  • 2篇盗窃罪
  • 2篇罪过
  • 2篇罪数
  • 1篇新论
  • 1篇刑法
  • 1篇刑法评价
  • 1篇义务
  • 1篇人民
  • 1篇人民警察
  • 1篇人民警察法
  • 1篇商务
  • 1篇商务诚信
  • 1篇商务活动
  • 1篇市场经济
  • 1篇市场经济活动
  • 1篇牵连犯
  • 1篇敲诈勒索
  • 1篇敲诈勒索罪

机构

  • 7篇江西警察学院

作者

  • 7篇朱炜
  • 3篇郭小亮
  • 1篇石聚航

传媒

  • 4篇江西警察学院...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广西警官高等...
  • 1篇福建警察学院...

年份

  • 1篇2016
  • 4篇2015
  • 2篇2014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被引量:1
2016年
罪数认定标准是定义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据。要给吸收犯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罪数认定标准。依据确立罪数认定标准的目的,应当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该标准可表述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或数种法益,或者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均构成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分别侵犯了数种法益则构成数罪。据此标准将吸收犯定义为: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了数次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同种非个人专属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态。
朱炜
关键词:吸收犯
浅议加强诚信建设的措施
2015年
一、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的措施采用商务诚信即指商务活动中的诚信,或者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当前在商务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十分突出,诸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等行为。这些不诚信行为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而且对我国公民个人生活质量危害巨大,尤其是食品行业伪劣产品的泛滥,更是到了不能再容忍的地步。所以,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是解决所有诚信问题的重点。
朱炜
关键词:诚信建设市场经济活动不诚信行为商务活动商务诚信合同义务
罪数认定标准新论——罪过与法益标准之倡导
2015年
从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根据以及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特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具有相当的科学合理性。运用罪过与法益标准认定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不仅简单可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按照罪过与法益标准,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均属于数罪,连续犯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罪过与法益标准对于还原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来面貌,将"处断一罪"逐出罪数论,为罪数论化瘀消肿具有重要意义。
朱炜郭小亮
修改《人民警察法》应注意的几个宏观问题被引量:1
2015年
对于《人民警察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自然不少,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本文仅从宏观的角度谈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朱炜
关键词:《人民警察法》
质疑与反思: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2014年
寻找质疑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新理由,应当结合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刑法典的具体规定。牵连犯作为刑法学范畴,与罪数理论的判断标准以及其在罪数理论的体系安排上均存在不协调之处。况且从现行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牵连犯的应用也屡屡受阻。刑法学界新近出现的一些观点,通过对牵连犯的概念进行有限的改造,试图维护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亦在逻辑论证和结论证成上存在诸多破绽。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实难在当下刑法学理论和刑法制度体系中寻找合适的地位。
石聚航朱炜
关键词:牵连犯处断原则
盗窃车牌后索取财物的行为性质
2015年
对盗窃车牌后索取财物的行为,由于欠缺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车牌并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车牌行为亦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类案件,刑法评价的重点在于事后索财行为。因行为人索财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故索财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索取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索取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小亮朱炜
关键词: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被引量:10
2014年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并非理所当然地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事后处分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应单独评价定罪。盗窃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等特定财物后使用的,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需独立定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持有的,若持有数量未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纯事实行为,持有数量超出正常范围的,成立持有型犯罪。盗窃种类物后毁坏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盗窃特定物后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普通赃物后出售的,若第三人为善意的,构成诈骗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出售的,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并罚。盗窃财物后非法生产、制造、伪造和变造的,应以盗窃罪和事后之罪并罚。
郭小亮朱炜
关键词:盗窃罪处分行为刑法评价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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