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陈运洪

作品数:3 被引量:0H指数:0
供职机构:海口海事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诉讼
  • 3篇海事诉讼
  • 2篇债权
  • 2篇债权人
  • 2篇权人
  • 2篇确权
  • 2篇确权诉讼
  • 2篇谬误
  • 2篇海事诉讼特别...
  • 2篇程序法
  • 1篇优先受偿
  • 1篇优先受偿权
  • 1篇责任人
  • 1篇责任限制基金
  • 1篇中华人民
  • 1篇审判
  • 1篇审判工作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责任
  • 1篇赔偿责任限制

机构

  • 3篇海口海事法院

作者

  • 3篇陈运洪

传媒

  • 3篇特区法坛

年份

  • 1篇2006
  • 2篇2005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推论确权诉讼的八大谬误(下)
2005年
三、立法上的谬误二:确权诉讼允许调解。 确权诉讼是否允许调解?在海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海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海诉法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调解,民诉法却明确规定允许调解,那么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海事诉讼当然允许调解。
陈运洪
关键词:确权诉讼海事诉讼《仲裁法》债权人
推论确权诉讼的八大谬误(上)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中规定了确权诉讼这一新的诉讼方式,并赋予这一诉讼方式一审终审,这对我国民事审判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是一个有创见性的突破,在法理上有着重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为海事法院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拍卖船舶的价款(以下简称价款)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迅速分配给债权人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该法对这一诉讼方式规定得非常简单、原则,共计一条二款93个字,使人们对确权诉讼的性质、内容、目的、条件等等都很难把握,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做法,造成了一些混乱。
陈运洪
关键词:确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审判工作优先受偿权债权人
多个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探析
2006年
一、案例 2004年7月1日,甲公司的A船与乙公司的B船在某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B船以及B船上所载货物(集装箱)一齐沉没,A船也受损严重,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的H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H海事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予以受理,同月9日又受理了甲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案。而乙公司先向事故发生地的G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之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到的损失。G海事法院分别于7月16日和8月1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两海事法院都先后发出了债权登记的通知和公告,限期债权人到各自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此后,当事人之间和两海事法院以及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为管辖权争执不下。于是只好共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陈运洪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管辖权责任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碰撞事故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