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印
- 作品数:9 被引量:42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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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假释撤销研究
- 2016年
- 原有的判决、裁定发生改变,对假释的撤销只能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改变的,不能在撤销假释。而且,在假释考验期间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假释人被改判无罪的,也应该对其履行撤销假释的程序,对其撤销假释,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撤销假释人重新适用假释。对错误的假释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则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假释裁定,不管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都可以对其进行重新审理。但是,对于错误的假释裁定进行审理,应该具体考虑原有假释裁定错误的原因。对于假释裁定错误与被假释人无关,而且对于原有的假释裁定重新审理,也不会为被假释人带来利益的,就不应该进行重新审理。而只能对因为被假释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原假释裁定错误的,才可以进行重新审理。
- 张全印
-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
-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的立法探究被引量:17
- 2017年
-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权,这既与无罪推定原则在本质上具有契合性,也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形成障碍后的救济途径,更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要求。为防控该撤回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的异化风险,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对该撤回权的行使主体和方式、行使的期限、次数和理由、行使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强化被告人行使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司法保障。
- 张全印
- 关键词:撤回权
-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视角下的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研究被引量:1
- 2018年
- 在我国当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纪检监察程序运行机制的错位以及监督程序上的不公正,使纪检监察存在证据无法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案件移送过程中党的政策的适用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两规''两指'调查措施的期限无法折抵刑期,对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如实供述罪行是否应认定为自首等难题。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有力衔接,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规范纪检监察程序以保障人权和提高国家的反腐治理能力。我国可以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契机完善纪检监察程序的运行机制,明确监察委员会对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活动的刑事侦查权,确保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促进我国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以完善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减少我国当前纪检监察体制中存在的某些不足。
- 张全印
- 关键词:刑事司法程序衔接
-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规范化被引量:7
- 2017年
- 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规范化的立法困境
(一)刑法对认罪认罚内涵的解释容量不足
我国刑法缺乏对认罪认罚概念和内涵的明确规定,其中与认罪的内涵最为近似的是自首和坦白。自首和坦白都要求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等于认罪?“我国刑法理论将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
- 张全印
- 关键词:认罪量刑刑法理论如实供述坦白自首
- 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培育被引量:1
- 2016年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多次提到了"法治中国"的概念,这表明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高潮。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培育,不仅是法治基本内涵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法制改革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加快法治中国的建设,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受我国消极文化传统的影响,
- 张全印
- 关键词:法治精神法制改革宪法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法治宪法实施
- 我国假释撤销制度研究
- 我国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没有具体区分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漏罪发生的时间以及是严重违法违规还是轻微违法违规,对撤销条件的规定过于严格。刑法也没有对假释撤销“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作出明假确的规定,其他的刑事程...
- 张全印
- 关键词:过失犯罪
- 文献传递
- 机遇与挑战: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被引量:14
- 2018年
-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刑事风险。弱人工智能会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作案人实施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段增多,使刑法保护的数据信息风险增大,并且还会带来新的刑法适用难题。强人工智能会导致刑法对其实施损害行为的解释空间不足,动摇犯罪主体的构造基础,致使刑事责任理论和刑罚体系面临解构和重塑的风险。为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风险,应在刑法中确立人类利益优先原则、严格恪守技术中立原则,并且宜以刑法为后盾、其他法律为先行,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也不能阻碍和制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 张全印
- 我国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之研究——以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视角被引量:2
- 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修改,并没有采用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而是分别采用了吸收说和逐一执行说。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并罚采取的逐一执行说,仍然是一罪一刑并没有违反'主刑独立适用原则'。对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以后可能会产生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中的'不再执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中的'执行完毕'和假释、缓刑考验期间遵守的义务与管制执行期间考察义务不协调的法律适用问题。
- 张全印
- 关键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