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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河南师范大学
  • 3篇中国青年政治...

作者

  • 6篇王啸林
  • 2篇刘向宁
  • 2篇韩新磊
  • 1篇杨晓红
  • 1篇张俐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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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青年与社会(...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劳务派遣:促进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途径——兼谈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化发展被引量:2
2014年
劳务派遣这种新兴的就业模式,对于增加农民工就业数量,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其规范化发展的程度,也直接影响着与之相关的诸多主体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务派遣组织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从作者对河南部分地市的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组织的发展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不及时规制将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与维权、不利于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
王啸林韩新磊
关键词:劳务派遣农民工就业
浅谈农民工劳务派遣组织的规范化发展被引量:1
2012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日增加。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在为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不公平待遇。由于大量的农民工依靠劳务派遣组织解决务工问题,因此规范农民工劳务派遣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深入研究,将会对解决农民工的现状问题,提供很好的理论基础和解决办法。
韩新磊王啸林杨晓红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论医疗费用保险中损失填补原则之适用
随着保险行业之扩大,保险纠纷也随之增多,医疗费用保险作为受众面极广的险种,其产生之纠纷数量亦不可小觑。但在医疗费用保险纠纷之解决中多有“同案不同判”之现象,“同案不同判”之背后是所依据的法规不同,法规不同之背后则是对医疗...
王啸林
关键词:医疗费用保险
文献传递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被引量:1
2013年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八种证据之一,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独立的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是以一系列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也就是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就此而言,电子证据比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式更客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更大。但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却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已不再是被人漠视的话题,因为电子数据在民事活动中的应用率和影响力日渐提高,利用其侵权也屡见不鲜,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法律及时的和社会的发展同步,填补了之前在电子证据方面的漏洞。电子数据虽然已经取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电子技术本身这种数据信息的特殊性,以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有关电子证据的运用就值得进行深入探讨。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首先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取,以合法的方式呈现,这是其作为证据的首要要求。而在实际民事诉讼活动中,因为电子技术的专业性要求,电子数据在未转化成可感知的形式之前,就是专业性极高的电子语言,类似于电脑黑客对各种电子数据的修改、删减和篡改很难被普通人察觉,并且在转化之后,通过何种载体呈现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这就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
王啸林张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现代电子技术合法性审查电子数据诉讼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
2015年
对已存在24年的民间借贷"4倍利率"采取"一刀切"的管制模式,未能给利率上限以强力保护。当前,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路径选择主要有"市场决定论"、"个案判断论"两种观点。由于市场的逐利性、自发性、盲目性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并不适合"市场决定论";"个案判断论"能够在理想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但鉴于我国司法资源的匮乏以及法官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亦不适用;"软硬上限"是在"客观规制"的基础上发挥市场作用的利率规制方式,较适应我国不平衡的地区经济发展。我国"软上限"应坚守"4倍利率",作为强制性规范的"硬上限"高至"8倍利率"。
王啸林刘向宁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规制路径
拟制成年人缔结合同之效力
2015年
我国《合同法》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界定为拟制成年人,其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仅以劳动并获取收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依据似乎牵强,实践中,拟制成年人的劳动相关的意思能力确有所提高,但与同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相差不大。因此,拟制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仍应为效力待定。鉴于拟制成年人多有独立生活、意思能力渐强且从事劳动,为便利生活与交易,应在合同效力待定之中留有例外,以突显其"成年"属性。
王啸林刘向宁
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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