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按:人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日益网络化,必然会引发当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如何处理其数字财产的问题。自2004年全球第一起数字遗产纠纷案[1]在美国出现后,有关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就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r Uniform State Laws)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召开的第123届年度会议上通过《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该法并不具有强制力,而只是作为示范法建议美国各州采用。
译者按:2014年8月美国特拉华州众议院第147次大会通过第345号法令(House Bill 345),采纳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发布的《统一受托访问数字资产法》,并将其变成有效的州法律,成为第一个正式采纳该示范法的地区,从而让特拉华成为全美国乃至全世界第一个就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专门立法的地区。第345号法令总共包括五节(section)。其中,第一节是其核心,它对有关数字资产继承的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