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川
- 作品数:5 被引量:3H指数:1
- 供职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海洋环境污染中公益与私益的诉讼交叉被引量:1
- 2017年
- 一、海洋环境之诉与一般环境之诉的区别在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非仅仅海洋环境案件需要对于公益与私益诉讼的交叉问题进行研究。之所以选择海洋环境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考虑到海洋环境案件特别是海洋公益诉讼较之一般环境诉讼起步更早,具有较好的审判基础。早在2003年即出现了首起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的案件(即塔斯曼海系列案).
- 张洪川张昕
-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私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环境诉讼法律框架
- 天津高院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调研报告被引量:2
- 2018年
- 国际民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制度,在我国法院司法审查中习惯将其称为涉外仲裁。相比司法诉讼而言,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保密性等特点和优点,但仲裁不能在真空中运行。仲裁活动的正常开展、仲裁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有力保障、国际和国家基本价值及公共利益的切实维护,均要求司法对涉外仲裁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 张昕张洪川
- 关键词: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民商事仲裁涉外民商事仲裁当事人
- 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
- 2019年
- 【裁判要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为避免承租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报港、提供靠泊计划等备货义务,租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需按天支付滞期费保证金以留船待运。在承租人事实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备货义务的情况下,其是否按时支付该笔费用是出租人识别是否构成货物落空的重要标志。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最终期限应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完成报港、提供靠泊计划前,如出租人为完成该航次运输给承租人予以宽限.
- 张洪川唐娜
- 关键词:承租人出租人滞期费租船合同
- 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
- 2015年
- 【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1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 耿小宁李善川张洪川
- 关键词:可替代性特定物船舶定制合同目的介入程度
- 货物保管人向指示交付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 2021年
- 【裁判要旨】指示交付是港口仓储货物交付的常用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指示交付应当参考第三人必须占有动产标的物、出让人在指示交付作出之时间接占有标的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人等要件。同时,在货物不能交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第三人作为货物保管人并不向受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指示交付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且第三人对于标的货物不存在有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 张洪川
- 关键词:受让人指示交付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货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