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颖慧
- 作品数:2 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定性与相关刑法完善研究被引量:1
- 2017年
- 旅客在我国航空器上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对该行为的制裁规范。一般而言,擅开飞机应急舱门行为对航空安全的危害达到现实和紧迫程度的适用刑罚,尚未达到这一程度则适用治安处罚。但是,对航空安全"现实和紧迫的威胁"的判断既是事实判断也是规范判断,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认识,而且,不同的认识可能导致或处以最低3年有期徒刑,或仅处以最高15天行政拘留这样相差悬殊的后果。通过修订刑法,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增加"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或者妨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功效或运行"的轻罪罪状,并为其设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轻罪刑罚,使刑法规范与治安处罚规范相衔接,可以严密此类行为的制裁规范。
- 张莉琼朱颖慧
- 关键词:应急舱门法律性质刑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