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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程远

作品数:4 被引量:22H指数:2
供职机构:波恩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学科
  • 1篇欧洲法
  • 1篇欧洲法院
  • 1篇自我
  • 1篇自我交易
  • 1篇消费者撤回权
  • 1篇效力
  • 1篇效力待定
  • 1篇民法
  • 1篇民法学
  • 1篇目的论
  • 1篇教义学
  • 1篇进路
  • 1篇基础学科
  • 1篇交易
  • 1篇交易规则
  • 1篇规避
  • 1篇法教义学
  • 1篇法律
  • 1篇法律适用

机构

  • 3篇波恩大学

作者

  • 3篇于程远

传媒

  • 1篇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北航法律评论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6
  • 1篇2015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消费者撤回权的合理限制——价值补偿与用益返还的双重进路被引量:2
2016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第1句中"商品必须完好"的要求宜理解为价值补偿规定,而非撤回权的行使要件。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量撤回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应充分保障远程销售合同中的消费者检验商品的权利,只要商品的性质允许这样一种检验行为。在"为检验商品而为的必要行为"的范围内,消费者可以行使撤回权,无须对货物价值贬损进行补偿,也无须返还用益;若依据商品性质,即便是消费者"为检验商品而为的必要行为"也会给经营者带来不合理或不成比例的损失,那么此类商品应当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允许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排除撤回权制度的适用。此外,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其检验权为已足,若消费者基于撤回权的行使获得了超出撤回权制度目的之外的利益,则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予以返还;若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则其不能行使撤回权。
于程远
关键词:撤回权不当得利
民法学及其方法论——过度关注法律适用与太少注重基础导向?
2015年
德国法教义学的特点在于它发展出了一个精细体系,该体系构成了个案判例与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的中间层。其优点在于其大幅、省时省地简化了工作,也是充分实现法律对法官之约束以及平等之法律适用的恰当工具。而其缺点在于容易忽视向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进行回归,以做必要的修正及其与民主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基础学科与法律相互影响,其切入点在于立法创造新法以及共同参与塑造对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法学家应当抵制向基础学科逃亡的诱惑,并与之保持批判性的距离。在未来方法论形态方面,偏向于维护精细体系的传统法教义学的重要性在不断降低,德国民法学可能向欧洲其他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靠拢。教义学将更多地诉诸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内涵填充与相互归类的平衡性。这种迁移必将长期对民法学研究的客体产生影响,并引起私法很多领域更为强烈的政治化,民法的社会塑造力以及整个民法学的社会政治责任也由此更强地回归到民法学的意识中。
罗尔夫·施蒂尔纳于程远
关键词:法教义学欧洲法院
从风险规避到实质保护——目的论视角下对自我交易规则的重新建构被引量:9
2018年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被代理人也可提前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进行许可。否定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其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若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则无需被代理人许可亦得生效。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规则不仅适用于委托代理,还适用于法定代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撤销权模式与我国既有法律规范体系存在冲突,我国宜采纳效力待定模式。
于程远
关键词:自我交易效力待定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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