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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作品数:2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盗窃
  • 2篇盗窃罪
  • 1篇职务侵占
  • 1篇职务侵占罪
  • 1篇司法
  • 1篇司法认定
  • 1篇牵连犯
  • 1篇敲诈勒索
  • 1篇敲诈勒索罪
  • 1篇侵占罪
  • 1篇利用职务
  • 1篇利用职务之便
  • 1篇界分
  • 1篇勒索
  • 1篇非法
  • 1篇非法占有
  • 1篇非法占有目的

机构

  • 2篇北京市大兴区...

作者

  • 2篇杨杰
  • 1篇陈鑫

传媒

  • 1篇北京政法职业...
  • 1篇中国检察官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6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从“占有关系”重新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被引量:4
2016年
纠缠于行为人利用的究竟是何种便利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传统方法往往会使我们陷入概念争执的泥淖,我们不妨切换到"占有关系"的视角来重新认识两罪的关系:将职务侵占罪归入侵占罪的谱系,同时将该罪的客观行为纯化为侵吞这一种方式;"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是在修饰行为人与目标物之间的"占有关系",而非用于描述行为人获取目标物的方式与手段;"职务身份"的判断应让位于"占有关系"的判断,两罪界分的关键点在于考察行为人与目标物之间是否形成了占有关系。
杨杰陈鑫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利用职务之便
盗窃后索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8年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后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且以该一罪定罪处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排除意思已经淡化,失去其实质意义。行为人盗窃物品以图敲诈钱款,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意思,同时兼具客观窃取行为和主观盗窃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窃得物品后,后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前行为盗窃罪构成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按盗窃罪一罪处理。
杨杰刘慧慧
关键词: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牵连犯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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