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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冬芳

作品数:4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陕西财经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哲学宗教
  • 1篇社会学

主题

  • 2篇道德
  • 2篇行政
  • 2篇特别行政区
  • 2篇香港基本法
  • 2篇香港特别行政...
  • 2篇基本法
  • 1篇单一制
  • 1篇道德自律
  • 1篇义利
  • 1篇义利观
  • 1篇知识
  • 1篇知识创新
  • 1篇知识经济
  • 1篇中华人民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 1篇人民
  • 1篇儒家
  • 1篇儒家义利观
  • 1篇社会
  • 1篇社会主义

机构

  • 2篇西安交通大学
  • 2篇陕西财经学院
  • 1篇西安公路交通...

作者

  • 4篇郑冬芳
  • 2篇范高社
  • 1篇贺桂华

传媒

  • 2篇西部金融
  • 1篇理论导刊
  • 1篇唐都学刊

年份

  • 2篇1999
  • 2篇1998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论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被引量:1
1998年
1997年7月1日,随着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已正式实施,我国随之进入了“一国两法”的时代。那么,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本文拟予以探讨。 一、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及修改,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否则就是违宪。 香港基本法也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将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基本法在序言中也载明:“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由此可见,虽然香港基本法的许多规定同我国宪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范高社郑冬芳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法律体系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借鉴与提升被引量:1
1999年
郑冬芳
关键词:义利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秦儒家利益最大化社会主义道德
论知识经济对人才素质的新要求被引量:1
1999年
知识经济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形态 ,它不仅代表着经济发展的趋向 ,而且能够将知识与经济紧密结合 ,从而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求人才必须具备知识创新的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运用知识的能力 ,以及道德自律的能力。
贺桂华郑冬芳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创新终身学习道德自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998年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变为现实,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一切都有别于我国宪法、法律对其它行政区域的规定.对此,有人认为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已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一制的国家,带有明显的联邦制特点,是“复合型”的国家结构形式.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表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并未改变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仍是单一制国家.一、从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看,我国仍是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先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组成的,其成员在组成联邦前,是独立的主权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时,是将各自权力的一部分交给联邦行使,留一部分主权仍归自己掌握,这就说明联邦制各成员的权力是先于联邦而存在的,是一种原始权力,具有固有权;联邦制各成员均享有自行规定其组织形式的权力,具有自主组织权,同时,除国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外,各成员还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派代表组织联邦院行使统治权,具有参政权.而单一制国家一般是经过长期的内乱后统一的,其成员并不享有主权,不具有固有权、自主组织权和参政权。
郑冬芳范高社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单一制立法机关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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