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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子

作品数:25 被引量:113H指数:7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4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1篇文化科学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0篇体育
  • 14篇体育仲裁
  • 13篇仲裁
  • 13篇国际体育
  • 10篇国际体育仲裁
  • 7篇审查
  • 7篇司法
  • 7篇体育法
  • 6篇司法审查
  • 5篇国际体育仲裁...
  • 4篇法律
  • 4篇裁决
  • 3篇体育法学
  • 3篇仲裁裁决
  • 3篇管辖
  • 3篇法学
  • 2篇中国体育
  • 2篇审查原则
  • 2篇体育法治
  • 2篇体育改革

机构

  • 16篇苏州大学
  • 7篇武汉大学
  • 3篇湘潭大学
  • 2篇上海政法学院
  • 2篇运城学院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 1篇暨南大学
  • 1篇浙江传媒学院

作者

  • 25篇熊瑛子
  • 2篇王家宏
  • 2篇姜熙
  • 2篇郭树理
  • 2篇辜德宏
  • 2篇陈华荣
  • 2篇王茜
  • 1篇邱林
  • 1篇邵伟钰
  • 1篇宋彬龄
  • 1篇赵毅
  • 1篇黄世昌
  • 1篇张大志
  • 1篇高跃
  • 1篇刘广飞

传媒

  • 6篇武汉体育学院...
  • 5篇体育科学
  • 4篇天津体育学院...
  • 2篇中国体育科技
  • 2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北京体育大学...
  • 1篇上海体育学院...
  • 1篇体育学刊
  • 1篇体育成人教育...
  • 1篇中国审判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1
  • 4篇2020
  • 2篇2019
  • 3篇2018
  • 2篇2016
  • 3篇2015
  • 5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2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战略走向与完善路径被引量:12
2022年
建设体育强国需要强大的法治保障、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需要法治规范引导、全面依法治国应补齐体育法治短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构成了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战略背景。体育法治要服务于体育发展战略大局、体育法治要为体育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体育法治要与体育政策良性互动、体育法治要融入体育治理过程指引了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战略走向。在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产业等体育强国建设的重点领域,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强烈,亟待补齐当前体育法治发展的短板。由此,应充分利用当前《体育法》修改契机,在外部充分接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部充分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完善中国体育法治建设,为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撑。
王家宏王茜赵毅陈华荣郭树理熊瑛子辜德宏姜熙张大志
关键词:体育法治体育改革体育政策体育强国《体育法》
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法律解析被引量:2
2020年
《主办城市合同》系奥运会筹办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签约主体包括合同生效时尚未成立的奥组委,而奥组委加入合同并承担义务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形式上看,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条款具有广泛性、持久性,主体不平等性等特点;从实质上看,该合同具备类似于委托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特点。《主办城市合同》的本质体现在4个方面:公私混合、兜底条款居多、规则化趋势和溯及既往地适用。它的特点是合同条款多为主办城市及国家奥委会设置义务。从维护主办城市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合同的知识管理体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奥组委作用,完善合同义务传递;针对奥运立法秉承审慎态度。今后的奥运会主办将由目前的“申请制”改为“邀请制”,这样的改革将有利于发挥主办城市的能动性。
熊瑛子
关键词:奥运会合同
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中“重大过失”的识别——基于《民法典》实施后一年内96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被引量:2
2023年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我国基本法中明确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重大过失系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一项例外,经常被当事人作为抗辩理由而引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判断存在标准模糊、同类犯规未得到同等对待等情况。依据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剖析,得出:重大过失系隶属于过失的一个亚类,与“故意”存在明显区别;重大过失并非等同于“严重犯规”行为;判断重大过失过程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运动经验和所从事项目的惯例和特点。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厘清注意义务的范围是判断重大过失的前提;判断重大过失时应当具体项目具体对待;比赛规则类型化是判断“重大过失”的依据,违反技术性规则一般不作重大过失处理。
熊瑛子贺清
关键词:重大过失注意义务文义解释类型化
2014年索契冬奥会仲裁案件述评被引量:8
2014年
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在索契设立特别仲裁庭,负责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法,对2014年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处理的5起案件进行述评。结论:特别仲裁实践尊重体育自治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显,表现为仲裁庭审慎对待体育组织的决议,除违反体育法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外,不予轻易改变,导致裁决结果中"驳回类"案件比例较高。仲裁庭明确自身与体育组织间的职能分工,审慎对待比赛结果,尊重裁判权威,且不擅自修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最多只是提出修改建议。仲裁员严格依照文义对规则进行解释,并适当考虑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运动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项目提起申诉的规则,还需结合项目规则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纠纷的最优解决途径。体育组织应当创制明晰的内部章程和规范,完善内部机制,尤其是内部争议解决庭的构建。各国家奥委会应当重视奥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的参赛选拔工作,创设独立仲裁庭,或在一般仲裁机构内设立体育仲裁庭等内部救济机制,解决运动员不满选拔决议的纠纷,还应树立充分保障本国运动员参赛权益的理念,杜绝一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
熊瑛子
关键词:参赛资格仲裁
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权边界
随着全球性体育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国际体育赛事增多,体育争议与纠纷也相伴而增。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体育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专门性机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以CAS仲裁权行使为中心,围绕CAS本身的性质,探讨其裁...
熊瑛子
关键词:仲裁权国际体育仲裁院
文献传递
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之法理剖析被引量:5
2019年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包含合同因素和司法因素。国际体育仲裁由于仲裁员名单的封闭性、强制仲裁协议等因素,比普通商事仲裁更需要法院的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接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体育仲裁裁决时,采用一级上诉机制和书面审理模式,同时,适用不干预原则,即法院不干预仲裁裁决的实体(事实)问题,除少数涉及实体性公共秩序的审查外,仅针对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几条上诉理由作出裁判。
熊瑛子
关键词: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法理
体育领域瑕疵仲裁协议审查原则之探讨——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为视角被引量:2
2020年
国际体育仲裁中,普通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间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针对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查,适用较为宽松的标准。从协议的形式来看,法院接受推定的默示协议,从协议的实质来看,对于内容不明晰、不完整,甚至相互矛盾的仲裁协议,法院并不当然地判断其无效,而是根据具体案件适当地加以解释或补充。具体而言,就体育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解释仲裁协议这两个问题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针对有瑕疵的仲裁条款,只要其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提交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法院就会认定其效力;但是,对有效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方面,法院会进行严格和审慎的审查。
熊瑛子
关键词:体育仲裁仲裁协议司法审查
论国际体育仲裁之公开听证机制
2020年
体育领域的上诉仲裁因其“司法化”特点,在仲裁的价值博弈中,私密属性逐步让位于透明化趋势。《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和瑞士国内法为体育仲裁的公开听证提供了制度支持。随着佩希施泰因案件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审结,《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新增了上诉仲裁公开听证的条款。然而,条文的立法技术尚未成熟,在例外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瑕疵,建议将“法律审查”和“一审程序已公开”这2个例外条款删除,并将可申请公开的案件类型由“纪律性事项”改为“上诉类案件”。从体育仲裁公开听证的已有尝试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仲裁地选择、硬件设施、审前程序和听证时间的控制、费用、公开之例外等。建议CAS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满足公开听证要求的仲裁场所,完善相关硬件设施;效仿投资仲裁中公开听证的制度设计,从登记程序公开、庭审过程公开和裁决书公开3个维度,为体育仲裁实现公开听证创造条件。具体的做法包括:将目前条文中“任何与上诉仲裁启动相关的”这一笼统表述,改为将CAS可公开的信息一一罗列;限制审前程序的时间、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以及裁决做出的时间;提高体育领域上诉仲裁裁决书公布的比例。今后,中国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时,应当考虑引入公开听证条款。
熊瑛子
关键词:体育仲裁听证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司法审查被引量:3
2018年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时,可因其违反平等听证原则而撤销之。平等听证系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其内涵和外延不容易被精确界定,可能会被误用。从目前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上诉情况来看,该理由已成为运用频率最高的理由之一。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体育仲裁裁决的情况来看,截止至2018年11月,共计撤销案件总数为10起,其中3起是由于仲裁庭未尊重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另有5起案件将其作为附带上诉理由。考察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可知:仲裁裁决的主体问题和附带问题均适用平等听证原则;违反该项原则的判定,需满足当事人充分举证、先前仲裁程序中以正当方式提及、事项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等几项条件。同时,未公开召开听证会、实体问题的裁决出现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均不构成对平等听证原则的违反。中国运动员应当熟悉体育纠纷的仲裁与司法审查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后,中国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可以借鉴瑞士法院的相关经验。平等对待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变"双轨制"为"单轨制",充分尊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集中于程序性事项,力求构建体育组织、体育仲裁机构、国家法院等多主体的运动员权益保障机制。
熊瑛子
关键词:听证权利仲裁庭司法审查
论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实体性公共秩序被引量:10
2014年
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体育仲裁裁决,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实践表明,获得法院支持的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上诉理由,必须是在瑞士得到广泛认可的重大法律原则,兴奋剂禁赛处罚不会违反经济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庭审时需引用特定法条和先例,并举证说明具体案件违反公共秩序的方式,才可能推翻既判裁决。体育纪律处罚争议是上诉的主要类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考虑处罚是否存在一般替代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运动员和体育组织间是否存在不平等地位,以及体育价值博弈关系等因素,才能做出裁决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与否的判断。中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制,人民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应坚持有限审查原则。
熊瑛子
关键词:体育仲裁体育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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