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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

作品数:26 被引量:244H指数:8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2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8篇政治法律
  • 9篇经济管理
  • 3篇社会学
  • 2篇医药卫生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1篇保险
  • 8篇就业
  • 7篇社会保险
  • 5篇就业形态
  • 4篇权益
  • 4篇法律
  • 4篇从属性
  • 3篇新业态
  • 3篇医疗保险
  • 3篇灵活就业
  • 3篇工伤
  • 3篇工伤保险
  • 3篇规制
  • 3篇法典
  • 3篇法理
  • 2篇养老
  • 2篇养老保险
  • 2篇政府
  • 2篇平台经济
  • 2篇权益保障

机构

  • 26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北京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中央财经大学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26篇娄宇
  • 4篇娄宇
  • 1篇叶静漪
  • 1篇黎建飞
  • 1篇林嘉

传媒

  • 6篇中国医疗保险
  • 2篇中国卫生
  • 2篇中国社会保障
  • 1篇吉林大学社会...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法学研究
  • 1篇学术界
  • 1篇福建师范大学...
  • 1篇社会科学
  • 1篇民主与法制
  • 1篇法学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保险研究
  • 1篇中国工运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医学与法学
  • 1篇中国法律评论
  • 1篇中国法学教育...

年份

  • 1篇2024
  • 3篇2023
  • 4篇2022
  • 5篇2021
  • 5篇2020
  • 1篇2019
  • 4篇2018
  • 3篇2017
2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保险争议诉讼外解决模式与我国的选择——基于比较法的分析被引量:1
2020年
在比较法的视野中,保险争议诉讼外解决模式有三种:以英国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解决模式,以日本、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依托行业协会的解决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庭诉讼内嵌模式。每一种模式都与该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诉讼文化、法律技术与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需要在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传统、保险行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独立第三方解纷模式严重依赖政府公权力,不利于机构精简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法庭诉讼内嵌式模式的成本较高,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维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资金和专业人员储备方面的优势,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依托,但又独立于行业协会的诉讼外解决模式应当作为我国未来的选择。
娄宇
关键词:保险争议比较法
叶静漪、林嘉、黎建飞、娄宇、沈建峰、钱叶芳、王天玉、佟丽华、李广德:关于劳动法法典化的讨论
2022年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劳动法》。此后,我国又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劳动形式不断改变,催生出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居家办公等一系列新的工作模式,同时也使得传统劳动主体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在此背景下,是否需要编纂劳动法典、如何编纂劳动法典,成为当前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为此,本期争鸣栏目邀请叶静漪、黎建飞、娄宇、沈建峰、王天玉等专家发表意见,并选取林嘉、钱叶芳、佟丽华、李广德等专家已发表文章的观点,对劳动法法典化进行讨论。
叶静漪叶静漪林嘉黎建飞娄宇娄宇王天玉佟丽华李广德
关键词:地方政府规章劳动法典《劳动法》法典化法律制度体系灵活就业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及纾解 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出发
2024年
工伤保险系基于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建立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工业时代的劳动者提供个人无力解决的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是劳动关系,应当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入手,再结合保险法的一般原理设计结构性制度。相关就业人员受到平台算法的指挥控制,同时也可能受到站点以及相关企业的管理,长期服务于某一平台也可以解读出稳定的工作预期,将工伤保险制度应用于这一群体原则上具备法理正当性,但是要满足合理性要求,还需要做到“靶向施策”:具备部分人格从属性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应当强制加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由平台企业以合理方式负担缴费,在承担外部连带责任的同时赋予其内部的追偿权利;职业伤害认定应当恪守人格从属性决定的“三工原则”,规避工作任务“原子化”带来的道德风险;在确定工作预期的前提下,由平台企业承担经济从属性决定的生活保障费、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娄宇
关键词:工伤保险
惠民保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规制被引量:1
2022年
自2020年以来,惠民保在各地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推出的惠民保相关产品已达100余种。部分城市甚至同时存在2~3种由不同商保机构经营的惠民保产品。在及时总结发展经验的同时,厘清法律属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紧迫的要求。所以,选择合理的法律规制方法是惠民保未来发展过程中应该着力的关键点。
娄宇
关键词:规制方法可持续发展法律属性法律规制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理探析与制度建构被引量:49
2021年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一般不存在人格从属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长时网约工依赖平台提供的工作机会生活,与后者存在经济从属性,应当引入"类雇员"概念,并探讨劳动权益制度应用于这个群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劳动基准法制度均为强制定性条款与效力性条款,且保障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可以与人格从属性中的工作时间要素结合起来考察各基准法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制度与人格从属性相关,且多为任意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因此不应当适用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集体合同法中与经济从属性相关的服务费率议价、与职业安全相关的工作保障可以考虑引入;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与经济从属性相关,应当将医保制度引入,工伤保险产生于基于人格从属性的雇主无过错责任,不应当直接引入。未来可以在基本医保、职业伤害保障、集体协商三个重点领域开展适合于网约工群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娄宇
关键词:平台经济劳动权益保障从属性
新业态从业人员专属保险的法理探微与制度构建被引量:17
2022年
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法律身份较为复杂,可能与平台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后者虽然无限接近于劳动关系,但是本质上仍然归于民事关系的范畴,适宜通过“做加法”的方式来实现劳动权益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经济从属性,不完全劳动关系也可能具备此性质,应当确定从属性的标准,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准用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扫除法理障碍;考虑到这个群体的就业具备地区流动性强、稳定性差、时空转换频繁等特征,因此需要将构建一套不同于传统职工社会保险的专属制度作为最终目标。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应当将参保缴费简单易操作、关系转移接续便捷、无因式补偿、待遇标准与收入水平相适宜确定为专属保险的基本原则,合理妥当地为这个群体规避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
娄宇
关键词:法理
劳动法典何以可能与如何可能被引量:3
2023年
体系型法典是最高级的立法形式,应当成为劳动法典的奋斗目标。劳动法是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的一个法律领域,劳动分工带来了大量同质化的劳动关系,为大规模劳动立法构筑了社会基础,数字经济的兴起又带来了以平台用工和远程工作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关系类型。观察中外历史,劳动立法一直秉承着平衡理念,即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劳资自治”与公权力“他治”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此价值理念决定了劳动法典的建构基础,也使适度体系型法典模式成为可能。以历史逻辑为鉴,我国应当在理论逻辑中区分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上的劳动私法关系和建立在公共利益上的劳动公法关系,以各自完备的价值理念实现规范的整合,同时在实践逻辑的指导下分别编入归属于公私法律部门的劳动法典条文。新就业形态难以进入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可独立成章,形成规范传统劳动关系的“大劳动法典”之外的“小劳动法典”。
娄宇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法典
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身份认定与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被引量:22
2021年
平台经济重塑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诞生了新就业形态人员。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司法上突破了传统的二元雇佣观,通过细化从属性标准设立了"第三类劳动者",以此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身份问题,从而部分地适用传统劳动法上的权益保障制度。虽然各国新就业形态人员集中的行业各异,诉求也千差万别,但是赋予该群体与劳动者类似的集体权利是近乎一致的做法。
娄宇
关键词:集体权利身份认定权益保障制度比较法
法人化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发展方向
2017年
社会保险事业的经办管理遵循着自身的发展规律。19世纪末,德国将源自中世纪行业自治抵御职业风险的传统写入法律,医保基金会就被确定为享有自治管理权力的公法法人,这项制度创新兼顾了当时德国政府财力薄弱和商业保险机制发育不足的情况,为现代社会保险的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劳。虽然20世纪五十年代之后,
娄宇
关键词:社会保险事业法人化保险经办机构发育不足政府财力
民法典的选择:劳动合同抑或雇佣合同——《德国民法典》第611a条修订的教义学分析与启示被引量:19
2019年
《德国民法典》中增设劳动合同,希望通过法官法的"成文化"划定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实现对劳务派遣以及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就业形态的规制。但是一方面从典型合同的体系来看,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合同,不具有独立地位,在雇佣合同已可与承揽合同区分的前提下,增设新的合同类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破坏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主义立场;另一方面从关系性契约的理论来看,劳动合同以雇员和雇主的地位界定为出发点,人身属性强于契约属性,置于《德国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中显得不伦不类。德国此次修法不仅没有获得较原《民法典》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定更高的解释力,而且破坏了雇佣规则的"纯洁性",造成了法律的复杂化与法典内在逻辑的混乱。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借鉴德国原有的立法体例,并从已有的雇佣合同教义学中吸取营养,以解决新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
娄宇
关键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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