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 作品数:3 被引量:5H指数:2
-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代理与代表的法律行为性质之定位被引量:3
- 2007年
- 代理和代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但在理论及实践中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而实际上代理和代表在很多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在本文中笔者通过比较的方式给代理与代表作出了定位,即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代表是一种经济法律行为。
- 张静陈乃新贺志新
-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 行业协会是指为了达到行业的共同利益目标组织起来的有会员参与的一种非营利性的非政府性的自律性的社团法人组织,作为一个社会中间层团体,其对于本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出现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
- 张静
-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地位经济调控
- 文献传递网络资源链接
- 从“王训宇案”看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性质及效力
- 2022年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知要履行税收债务情况下,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偿还税收债权的法律认定,由于债务人主观上缺乏与第三人形成履行合意的基础,由第三人履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需要件无法得到满足,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因无法得出债权人同意的成立基础及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相契合而被排除。《民法典》第524条新增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较好地适用于代为偿还税收债权行为,第三人获得的求偿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按照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从而实现民法上制度与税法上行为的互动,完成代为偿还税收债权行为由民法评价到税法应用的过程。
-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