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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书

作品数:3 被引量:1H指数:1
供职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安徽省法学会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刑法
  • 1篇刑法规制
  • 1篇刑法谦抑
  • 1篇刑法谦抑性
  • 1篇刑事
  • 1篇刑事立法
  • 1篇诈骗
  • 1篇诈骗罪
  • 1篇人权
  • 1篇人权保障
  • 1篇谦抑
  • 1篇谦抑性
  • 1篇前科
  • 1篇前科消灭
  • 1篇前科消灭制度
  • 1篇侵害
  • 1篇主观
  • 1篇主观说
  • 1篇未成年
  • 1篇未成年人

机构

  • 3篇安徽财经大学

作者

  • 3篇鲁书
  • 2篇张洪成

传媒

  • 1篇周口师范学院...
  • 1篇石河子大学学...

年份

  • 2篇2014
  • 1篇201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前科制度是刑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报应刑和功利主义角度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现犯罪预防、社会防卫上也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前科无限期的存在则会使得前科制度的弊端凸显,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前科制度对其造成的...
鲁书
关键词:犯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人权保障刑事立法
文献传递
刑法谦抑性之背反与重置:以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为视角被引量:1
2013年
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张洪成鲁书
关键词: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谦抑性
论不能犯的判断方法
2014年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基本对立。我国通说在不能犯危险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抽象危险说,进而肯定了不能犯的犯罪性。其实,认定不能犯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该文以"质量并重、存在与否、身份有无、时空真假"等标准对不能犯进行具体分类,从手段、对象、主体、时空四个方面更明确地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
张洪成鲁书
关键词:不能犯主观说客观说法益侵害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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