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婷婷
- 作品数:11 被引量:57H指数:4
- 供职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新区域主义视角下“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研究被引量:5
- 2017年
- "一带一路"现有的合作机制类型松散、职责重叠、主体单一,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推进造成诸多局限,也影响了合作效能的充分发挥。新区域主义是关于区域性国际合作的国际关系理论,其多层次、多议题和多主体的合作特性契合了"一带一路"的合作需求,能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提供指导框架。根据新区域主义的理论内涵,"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需要丰富合作形式,推动合作议题全面深化,促进"国家—市场—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合作类型多样化、治理内容全面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合作机制以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
- 邓婷婷马春雪
- 关键词:新区域主义
- ISDS机制中强制调解的制度构建与中国因应
- 2023年
- 由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面临合法性危机,国际社会开始通过强化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对其进行改革。近年来,各方更是试图通过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中规定强制调解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价值。根据现有IIAs的规定,ISDS机制中强制调解仍面临对调解的模式规定不统一、与仲裁的衔接程序混乱、调解员规则不完善以及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等挑战。因此,应当从明确强制调解的模式、厘清仲裁与强制调解的关系、制定详细的调解员规则、建立强制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等方面对强制调解进行制度构建,从而真正发挥调解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强制调解有助于维护长期关系,给予争端方高度灵活性和自主权,符合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利益需求。我国应当在IIAs谈判中研究制定强制调解规则范本,并积极参与关于强制调解的多边讨论。与此同时,注重投资调解机构建设和调解员的人才培养,也能为未来我国在ISDS机制中运用调解提供充分保障。
- 邓婷婷王文斐
- 关键词:强制调解调解协议
- 优化外资营商环境背景下《外商投资法》规则适用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22年
- 在我国高度重视外资营商环境的优化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其确立的负面清单制度、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及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外资营商环境的优化。但是,《外商投资法》并未明确界定“外商投资”的范围,同时负面清单制度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稳定性不足和透明度缺乏等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外资投资”判断标准,引入听证程序并采取“现在不符措施+将来不符措施”模式设置负面清单,列明安全考量因素的同时赋予投资者必要的司法审查救济权利可以帮助界定“外商投资”的范畴,提升负面清单的稳定性和外资安全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外商投资法》中规则的全面适用,更好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 邓婷婷陈美玉
-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的条约保护被引量:4
- 2016年
-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实施,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为了加强在新形势下对海外投资的条约保护,我国应当对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者实体权利以及重要投资保护实体条款加以改进与完善。通过完善"投资"的定义、明确和细化间接征收条款、限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具体义务、合理运用保护伞条款,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并利用此契机积极影响未来国际投资规则的走向。
- 邓婷婷张美玉
- 关键词:间接征收保护伞条款
- 国际投资协定的气候友好型改革:实践、目标与进路被引量:1
- 2024年
-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国际投资协定(IAs)被锚定为跨领域、多主体协同治理气候变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为缓解传统IIAs与全球气候治理需求的矛盾与冲突,各国在条约实践中通过注重投资准入的气候友好型导向、限缩高碳投资者的受保护空间、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创设气候友好型投资的利好环境等多种措施对IAs进行了气候友好型改革的初步尝试。为了真正助推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实现,IIAs的改革需要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兼顾东道国与投资者公私利益的同时,构建东道国、投资者及其母国协同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责任共同体。基于现有实践,各国未来应当继续增强IAs气候友好型改革的系统性。具体而言,可以在明确气候友好型投资界定的基础上,强化例外条款中的气候因素。此外,还可以通过强化投资者气候保护义务、完善气候友好型投资激励规则和投资便利化规则以及减少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对东道国实施气候措施的阻碍等方式,进一步推进IAs改革以应对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
- 邓婷婷曹江琪张庆麟
-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的中国方案研究
- 2025年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未包含国际社会正在进行改革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ISDS)机制,这一方面说明ISDS机制改革本身具有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可看出中欧就该问题尚有分歧。目前,欧盟通过建立投资法庭制度(ICS)实现ISDS机制司法化改革的方式已十分明确,而中国的改革态度仍保持谨慎。基于中国国际投资身份混同、国际投资规则制定话语权提升的现实起点,CAI谈判成为在ISDS机制改革中注入中国元素的有利时机。为了引领规则制定,CAI中ISDS机制中国方案在价值上应当体现对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平衡的维护,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全球治理的完善。故此,需要正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积极寻求共识,通过设立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强化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确保仲裁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及构建灵活的上诉安排,制定符合中国利益亦能被欧盟接受的ISDS机制方案。
- 邓婷婷
- 关键词:CAI可持续发展全球治理
- 论国家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转变被引量:4
- 2021年
- 晚近以来,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IIAs)创设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化。在传统ISDS机制中,国家与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且投资者独占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而国家只能被动地参与仲裁。随着ISDS案件数量的激增,该机制限制国家规制权的趋势也日益显现。为此,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签订新的IIAs,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从近期的条约实践中可以看出,ISDS机制中的国家角色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通过缔约国任命裁判者、缔约国联合发布条约解释以及赋予被告国反请求权等措施,国家主动发挥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国家在ISDS机制中作用增强带来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与全球治理理念相契合,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私人权利遭受侵害。中国作为国际投资身份混同大国,在参与ISDS机制改革时应当注重投资者的保护与国家规制权的平衡。
- 邓婷婷屈丹
-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全球治理
- 中欧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为视角被引量:28
- 2017年
-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向来是国际投资协定谈判的关注重点之一,在中欧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也不例外。为了回应近年来各界对ISDS机制的争议与批评,欧盟试图通过对传统ISDS机制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投资法庭制度。与现有的ISDS机制相比较,投资法庭制度在具有强化国家规制权、加强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裁判一致性与增强透明度等优点的同时,也面临关于投资法庭成员的相关规制有待细致化和科学化、上诉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裁判的性质和执行问题存疑、与国内法院的关系有待澄清以及投资法庭制度规定碎片化等挑战。欧盟极可能在中欧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提出建立投资法庭制度的建议,我国可以参与投资法庭制度的规则设定,且在仲裁范围、上诉机制的建立及透明度等问题上予以审慎考量,以期通过谈判累积参与国际投资治理的经验。
- 邓婷婷
- 关键词:投资条约双边条约
- 韩国文化产业的立法体系及其启示被引量:5
- 2017年
- 韩国文化产业在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层面上十分重视法律和政府的作用,因此韩国文化产业在基本法律制度上可以分为法律层面和行政层面。在法律层面上,韩国主要有三部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基本性法律;在行政层面上,中央行政机关的文化体育观光部和未来创造科学部主管文化产业领域。两个层面相辅相成,为韩国文化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并可以为我国带来启示。
- 邓婷婷曾安东
- 关键词:文化产业法律行政
- 欧盟多边投资法院:动因、可行性及挑战被引量:13
- 2019年
-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批评与争论。欧盟的多边投资法院(MIC)是针对现有ISDS机制的系统性缺陷提出的最彻底的改革方案。从其制度安排来看,MIC更能确保裁决的一致性与正确性、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以及节约案件审理的时间与费用。然而,MIC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以及各方对ISDS机制改革的深刻分歧使得建立MIC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应当抓住ISDS机制多边化改革的契机,参与MIC谈判,为将来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贡献中国智慧。
- 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