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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丽丽

作品数:7 被引量:50H指数:4
供职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商标
  • 3篇抢注
  • 3篇规制
  • 3篇恶意抢注
  • 3篇法律
  • 2篇法律保护
  • 1篇行政
  • 1篇行政确权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竞争
  • 1篇知识产权
  • 1篇商标法
  • 1篇商标功能
  • 1篇商标权
  • 1篇商标使用
  • 1篇商标注册
  • 1篇生成物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归属
  • 1篇确权

机构

  • 7篇河南财经政法...
  • 5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 7篇魏丽丽

传媒

  • 1篇学术交流
  • 1篇中州学刊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郑州大学学报...
  • 1篇政法论丛
  • 1篇商丘师范学院...
  • 1篇河南牧业经济...

年份

  • 1篇2021
  • 2篇2020
  • 2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被引量:3
2018年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成果权利归属不清晰、转化实施主体不明确、转化收益分配不合理的制度困境,高校自身也存在考核评价机制导向偏颇、科研项目评审机制不科学等问题,高校的资产性质、人事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科技成果转化,进而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极低的现状。对此,应当适用约定权属机制确定高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确立以高校为主导、科研人员为补充的转化主体模式,改革高校现行的评价及项目评审机制,以有效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魏丽丽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权利归属
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路径探究被引量:15
2020年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魏丽丽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被引量:15
2019年
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不符合'独创性'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然而,从外在表现形式分析,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已难以区别甚至无法区别,由此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困惑,也使得大量的'无主作品'充斥著作权市场,给著作权市场秩序带来混乱。出于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考量,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自身属性和特点,应当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内创设新的邻接权权利类型,同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类型化区分,以对具有一定程度创造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邻接权保护。
魏丽丽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邻接权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被引量:6
2011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乃至重叠,对其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此外,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传承人文化权利的实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地传承和发展。但是,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面临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限制、专利权的条件限制等诸多制度障碍,同时还存在着保护不全面、保护范围受限制等局限性。我国应当采用综合法律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在知识产权法中对其做出防御性保护规定,同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和特性,制定专门法律制度进行积极保护,规定其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并赋予专门部门以行政职权,对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实施处罚。
魏丽丽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
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立法检视与完善被引量:10
2019年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魏丽丽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注册商标使用
商品状况改变后再销售中商标权用尽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21年
商标权用尽规则对商标权人在已售商品上行使商标权加以限制,旨在协调商标权与所有权并存于同一商品所导致的权利冲突,保障商品自由流通。经营者将商标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经重新包装、加工、翻新后使用原商标再行销售的行为,会破坏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损商标的来源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因而不能必然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但在商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且商品的真实信息被充分披露的前提下,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并不违背相关理论和制度初衷。
魏丽丽
关键词:商标功能
商标恶意抢注的行政确权规制探讨
2020年
商标恶意抢注源于对恶意抢注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确权,行政确权规制应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关键。目前,我国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行政确权规制存在"商标使用意图"要件审查依据不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有一定影响"适用标准不一致,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具体化适用,以无效宣告制度规制恶意抢注存在适用困惑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大对商标注册申请中"恶意"和"使用意图"的审查,细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标准,构建商标恶意抢注民行程序衔接机制,以完善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行政确权规制。
魏丽丽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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